本網揚州訊:今年以來由于保險事故的多發性,在索賠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日趨增多,導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大幅增多,險種與賠付種類各不相同,涉及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自燃險、盜搶險、車人人員責任險等等,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案情復雜多變,有些情況法律規定不明確,如投保車輛依法轉讓后,未辦理保險批改手續,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理論與實務中均有很大分歧,審理難度很大。針對這些情況,該院多舉并行,規范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一、依法調解貫穿始終。在保險責任中,由于保險業的特殊性,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很容易,但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要求索賠時保險公司規定的手續繁瑣、嚴格,有的甚至因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的爭議,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民間有一種說法“投保時保險公司一張嘴,理賠時要跑斷腿”雖然不盡準確,但確實能反映一些問題。保險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將個人在生活中遭遇的各種人身、財產危險所產生的損失進行分攤、消化,發生了保險事故的一方實為弱者其與保險公司在實際中地位并不對等,保險公司的賠款對他們來說很可能是救命錢、救急錢,關乎他們的生產、生活。因此對于那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原告肯定勝訴的案件,該院要求承辦法官將調解貫穿于案件的始終,依法說服保險公司,力爭使原告方結案前就拿到賠款,努力為原告方縮短訴訟周期、減少其訴訟的成本。

二、以公平原則為基準,保護弱者利益。保險制度創訟的目的在于保護受害人利益,如果發生類似前述的爭議,法律規定又不明確,要求法官以公平為基準,最大限度的保護被保險人一方的利益。

三、依法保護保險公司的利益。雖然索賠時投保人處于弱勢地位,但對于合同另外一方的保險公司,其合法權益仍應嚴格保護。實際生活中一些投保人往往為了謀求經濟利益,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偽造有關證明、證據等,對于這些詐保、騙保的,審理過程中一經查實,直接駁回起訴,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對于那些確實不應賠付的,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或勸其撤訴,不強迫調解、違法調解,嚴格保護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