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開慢車” 被追尾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韓長安 胡春育 發布時間:2012-05-10 瀏覽次數:766
人們通常認為,車開得越快危險性就越大。有研究表明,當車速大于60公里/小時,車速每增加5公里/小時,危險系數就翻一倍。但是不是車開得慢就一定安全呢?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吳江法院震澤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追尾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案件。駕駛被追尾的車輛的小楊就因為車速過慢,低于高速公路規定的最低時速,而被交警部門認定在該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傷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各項損失共計近110萬元,雖然小楊承擔的是次要責任,也可能面臨數額不小的賠償。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司機朋友注意控制車速,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按照規定的時速行駛,確保行車案件。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在高速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均應遵守此規定。在不存在惡劣天氣條件必須低速行駛的情況下,一旦發生追尾事故,開慢車的被追尾車輛也要承擔部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