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五項措施慎審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
作者:楊柳 發布時間:2007-11-26 瀏覽次數:854
本網徐州訊:隨著農民種地稅費的全免,在廣大農村出現不少承包戶見利忘義、故意毀約現象,以致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針對此類案件的現象、成因、特點,邳州法院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站在講大局、講穩定、講服務的高度,明確思路,找準對策,適時采取5項措施慎審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
一、慎把立案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五類”案件收案范圍,嚴格審查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立案條件,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的案件在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時不予立案,旨在防止因亂立案而導致的訴訟資源浪費、訴訟成本加大及增加當事人訴累現象。
二、慎查訴訟證據。針對農民起訴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要求審判人員嚴格審查土地承包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附加條件、違約責任及要求繼續履行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合同等有關方面的證據,重點審查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是否違犯有關法律規定,進一步查明爭議的土地界線、畝數。以便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時,判決或調解有一真實可采信的定案依據。
三、慎施強制措施。農村土地承包案大多是農民與農民、農民與村委會、農民與鄉鎮政府之間的糾紛,為有利于生產、生活,使他們在以后的生產經營中能夠繼續相處及和諧發展,審理案件時,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適用先予執行和訴訟保全措施,有效預防矛盾激化和不和諧因素產生。
四、慎重裁判。開庭審理時,認真貫徹落實多調少判原則,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多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盡可能以調解的方式結案。對于毀約的案件,判決時盡量維持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穩定性及法律的嚴肅性,依法維護土地的正常流轉程序,盡量讓農民能夠正常生產經營,以促進社會和諧。
五、慎提司法建議。針對置廣大人民群眾承包利益于不顧,擅自毀約強行解除農民土地承包合同等損農、害農、吭農現象,該院向當地黨委、政府、土管部門、村委會慎重提出司法建議,頓促其出臺有關保護農民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權益的政策,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達到切實保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