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判后答疑制度
作者:曹璐 發布時間:2007-11-15 瀏覽次數:2245
近年來,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潮中,司法改革進程不斷加快,多種司法制度逐步出臺或者完善,以追求司法和諧來響應和諧社會的構建。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自然而然產生了構建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設想。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立案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正式提出要在全國法院系統逐步推行判后答疑制度。
一、判后答疑之概念
所謂判后答疑,是指判決生效后,如果當事人對裁判存有異議和疑問,原審法院承辦法官或者審判組織須就裁判的程序適用、證據認定、判決理由、法律適用等問題向來訪的當事人進行解釋和說明,以使當事人服判息訴。
二、判后答疑之價值
判后答疑能夠增強判決的可接受性。判后答疑,通過法官和當事人的交流,將法官對案件程序適用、事實查明、證據采信以及對法律的認識曉諭當事人。判決書說理局限于書面,而且追求法言法語的運用,在當前我國公民法律水平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容易出現當事人理解上的差異。通過法官與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流,使當事人知曉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洞之以情,曉之以理,以消除當事人心中的疑惑,平息當事人的不滿情緒,讓當事人心服口服,可增加判決的可接受性,也可減少當事人的上訴。
判后答疑也是解決信訪問題的途徑之一。雖然判后答疑制度很難從根本上解決信訪問題,但通過熟悉案情的承辦法官接待或者參與接待當事人,針對當事人矛頭指向進行化解,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判后答疑可以強化法官的責任心,提高案件的審判質量及裁判文書制作水平。構建判后答疑制度,會促使法官更加謹慎、全面地考慮可能的處理方案,更加細致、透徹地進行說理,欲說服別人,先說服自己,有助于增強法官的責任心,避免“一判了之”的心理狀態的出現。
三、判后答疑之完善
任何事物均有利有弊,我們只有趨利避害,才能充分發揮其功能,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構建同樣如此。該項制度的優越性顯而易見,但設置不當也會浪費司法資源、干擾案件正常審判,因此,構建法官大答疑制度時應當加以必要的規范。
明確判后答疑必須在判決后,由案件當事人書面或口頭提出申請。答疑的主體是案件承辦法官或者該庭庭長。答疑內容包括涉及程序方面的問題和涉及實體方面的問題,如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舉證時限、證據效力,判決的理由、判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等。明確規定審委會討論內容、合議庭評議內容等不得作為答疑內容。答疑的具體過程應當由書記員做好記錄。
以上只是關于判后答疑制度構建的一點不成熟的想法,判后答疑制度在當今的司法環境中具有現實的社會意義,為了使這一制度取得最佳的適用效果,應當在試行的基礎上盡快制定一個統一、合理的答疑規范,以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秦宗文 朱鳳翔:《論判前說理與判后答疑制度》,載《法制建設》2007年第4期
2、姜啟波:《論法官判后答疑》,載《法律適用》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