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堅持“三原則、四措施”探索行政審判協調機制
作者:徐明成 發布時間:2007-10-30 瀏覽次數:600
本網淮安訊:2007年以來,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堅持“四項原則”和“四項措施”積極探索行政審判協調機制,著力化解“官民”矛盾,達到官民關系和諧的目的。截至
該院在行政審判中堅持“四項”原則:一是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做好協調工作;二是堅持自愿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妥善處理好自愿撤訴與積極協調的關系,盡可能地為化解行政爭議創造有利條件,避免代替當事人表達意愿或強迫當事人接受某種條件;三是堅持協調與裁判相結合原則,正確認識協調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有效方式,但并非所有行政案件都適用協調,當事人不同意或者和解后又反悔的,應當及時恢復審理,不得久拖不結。
該院在行政審判中堅持“四項”措施:一是堅持司法建議“對癥下藥”,對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瑕疵以及案件所反映出的行政決策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發出司法建議,提出具有針對性、預見性、實效性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有關行政機關改進工作和完善制度;二是堅持授課培訓經?;?,積極與區政府法制局聯系,定期派經驗豐富的行政法官到行政機關授課,協助行政機關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執法水平;三是堅持利用案例宣傳,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群體性及重大、疑難行政案件,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并邀請基層行政審判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人大代表及部分群眾旁聽,擴大行政審判社會效果,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群眾的守法意識;四是堅持做好判后釋明工作,不單純的一判了之,在宣判時或送達后,做好釋法、答疑,闡明判決理由,避免案結事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