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今年以來,東臺法院不斷加強執行流程管理,堅持“三個分離”制度,在有效提高執行效率的同時,強化了對執行工作的監督,有力規范了執行行為。

一是執裁分離制度。將執行權分為執行裁決權和執行實施權,成立了執行裁決組,規定執行實施人員應依法收集、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對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案外人異議、案件中止、終結執行等需要做出裁決的,實施人員無權裁決,應查明案件事實并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案件裁決組審查決定。裁決組通過閱讀案卷、執行聽證等方式了解有關情況,作出裁定并交執行實施人員執行。

二是人物分離制度。對查封、扣押的物品,由執行法官在查封、扣押物品清單上簽字并核對物品后統一保管,執行法官不得自行保管、使用所查封、扣押的款物,有效避免了執行款物的毀損、滅失現象發生。實行執行款與執行員相分離制度,規定執行款到位后,統一交財務部門。當事人領取執行款時,由執行人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核對無誤后簽發領款通知書,并經執行局長復核,當事人憑領款通知書向財務部門領取執行款。

三是執監分離制度。審管辦每月檢查執行案件情況,對執行卷宗進行抽查,檢查是否符合結案條件、辦案程序是否依法進行,對于檢查出的問題,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將案件質量與部門和個人的業績、年終考核直接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