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來,筆者所在的法院受理的醫療糾紛案件呈現較快增長趨勢。2008年受理21件,2009年受理37件,2010年受理23件,2011年至今受理80件。醫療糾紛案件的不斷增長對通過司法途徑規范與解決醫患糾紛提出了更高的期待。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和轉型時期社會成員、醫療機構所處的新因素新環境的影響,新時期醫療糾紛也呈現出一些新特色。

 

一、醫療糾紛現狀及主要特點

 

患方采用不正當途徑解決問題多  隨著診療法律法規的健全,特別是患者法律意識的增強,近年來,醫患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但由于受制于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束縛,處于弱勢地位的患者為了求得盡快解決問題,大多摒棄了繁瑣的鑒定程序,近四年該院審理的161件醫療糾紛案件中,只有24起作了醫學鑒定,69%的醫療糾紛案件采用過停尸醫院鬧事等方式來處理問題。

 

判決結案多,調解效果不明顯。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家屬情緒易激動,矛盾化解難,拒絕配合正常的審判工作,很難進行調解。雖然《侵權責任法》對醫患糾紛舉證責任等作了細化,但是在整個醫患糾紛過程中,醫療機構始終處于強勢的一方,要求弱勢一方的患者證明醫療機構存在著實際過錯,非常困難。一旦發生事故,患者一方有理由懷疑醫方在救助診療過程中有過錯,雙方缺乏互信機制,導致糾紛一開始就萌上了不對稱和不信任的烙印。

 

醫療賠償費用逐年增多。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社會成員的資本價值也隨之上升。人們因醫療糾紛產生的直接和間接損失也愈來愈多。加之藥品和其他診療費用居高不下,最終導致醫療賠償數額也是水漲船高。另外,一旦事故發生后,患者認為醫療機構有的是錢,不要白不要。在錯位的社會理念支配下,患者往往漫天要價。2010年縣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糾紛6起,賠償17.9萬元,2011年發生醫療事故糾紛4起,卻賠了36.2萬元,賠償費用增多。

 

醫療損害后果影響惡劣161起醫療糾紛中,醫療機構有過錯的占絕大部分,且過錯的“參與度”占很主要的比例,有的是診療本身錯誤,即誤診,有的是診療過程中,違規操作,有的是在不具備相應的診療條件情況下,為攬住病源,強行留置醫療,更有甚者,個別醫護人員不負責任,違背應當注意的職業義務,導致病情延誤或重大后果的發生。161起案件中,39人死亡,81人不同程度傷殘,其中,主要因診療不當的占80%以上,因后續不負責任的占10--15%.這類糾紛一旦發生,社會關注度高、影響面大,再加上部分患方雇傭“職業醫鬧”,易成為當地民眾關注的焦點,也加重了醫療機構的負擔。

 

二、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醫療損害糾紛鑒定和法律適用的二元化體系,但案件處理上仍然存在許多問題:證據認定難,法官專業技術和知識匱乏,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等。

 

醫療鑒定程序繁瑣、耗時長。醫療糾紛一般可分為兩類:因醫療侵權引發的和非醫療侵權引發的糾紛,兩者雖然都有醫療行為有關,但前者以構成事故為前提,而后者一般是因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過失行為。在審判實踐中,一般針對前者而言起訴,由于專業技術性較強,所需時間較長,動輒數月,甚至更長,鑒定機構中立性程度又備受質疑,加之,法院受制于程式的規定,審判周期較長,因而導致患者怠于鑒定,要么選擇非侵權性醫療糾紛起訴到法院,要么采取其他非正常方式處理糾紛。

 

醫院處理問題被動不及時。醫療糾紛具有突發性和不確性的特征,醫患雙方往往對醫療行為產生糾紛缺乏預期心理準備,在短時期內無法查明原因情況下,醫患雙方極度對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進而導致醫療糾紛很難在較短的時間內達到雙方滿意的解決。同時,由于現行的衛生運行體制的種種弊端,特別是2010年以后,醫療衛生系統的改制,導致行政撥款的銳減,經營經費不足帶來的醫療賠償不足,也嚴重影響糾紛的及時妥善處理。   

 

社會因素的不當介入。醫療糾紛事故一旦發生,由于雙方缺乏預期的心理準備,加之導致糾紛的責任與因果關系在短時間內無法判明。患者一方承受著巨大的身體和精神壓力,在得不到明確的結果,又缺乏社會安撫和關愛的情況下,患者及其親屬往往會采取非理性、非法律管道解決問題;社會樸素的同情心理,程度性加大患者討價還價的籌碼;一些無良法律工作者乘虛而入,以“風險代理”等名目從中漁利,借機鼓動患者親屬漫天要價;一些社會閑雜人員也會借此介入,甚至有一些人專門充當職業“醫鬧”,煽動患者及其親屬無理取鬧等等,不僅增加了糾紛的解決處理難度,也大大提高了賠付的數額,加重了醫療機構和相關部門的賠償壓力。

 

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在醫療糾紛發生及處理過程中,醫療機構由于技術、物質及其他社會資源都處于強勢位次,患者一方缺乏經濟、技術等支撐,這種信息的和條件的嚴重不對稱,醫患雙方缺少相互交流和溝通的平臺,導致患者一方對醫療機構的極度不信任。同時在實踐中,部分醫療機構在糾紛事故發生后,往往是利用自身相對優勢的信息技術條件,推諉推脫責任,甚至還有部分醫療機構篡改、偽造病歷和病案記錄,一些醫護人員違背職業道德,不履行告知義務,或由于工作不負責任,極力逃避承擔行為責任和法律后果,加大了糾紛的處理難度。

 

三、建議對策

 

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牽扯到醫療衛生部門、司法機關和社會的方方面面,在某一特定時期或一定的區域范圍內,甚至牽扯著政府很大的精力。因此,醫患糾紛雙方和社會對如何規范處理此類糾紛案件充滿期待。人民法院作為醫療糾紛案件的最終裁決者,更應在依法審慎處理好每一起糾紛的同時,以優好的滿意度回應社會的關切。因此,建立醫患糾紛聯動解決機制已刻不容緩。

 

(一)構建醫患協商解決機制

 

筆者通過對4年來法院所在地發生的醫患糾紛解決方式進行調查,85% 以上的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通過行政調解解決的占11%;選擇訴訟解決的僅占5 %左右。可見,選擇訴訟解決此類問題的比例最低。盡管協商和行政調解占比例較高,但那是在各方得不到通暢途徑解決的情況下不得已的選擇。協商解決快捷便利,不需要冗繁的程序,但由于雙方地位不平等,信息又不對稱,患者處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對主張協商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要求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醫患雙方都要有明確的定位,特別是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傳統上的隸屬關系,不利于患者的信任。因此,有必要以第三者為基礎,嘗試將糾紛交給獨立的第三方(中介)來解決,政府加強管理和監督。

 

(二)健全醫患糾紛社會綜合保障機制

 

近年來,醫患暴力沖突惡性事件頻頻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憂慮。在這種背景下,2012430日,衛生部、公安部再度聯合發布了《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筆者認為,《通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醫鬧的發生,但是《通告》更多的還是著眼于治標,并不能從根本上緩解醫患矛盾及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若要從根本上解決緊張的醫患矛盾,化解醫患糾紛,我們還必須進行更多的制度建設。

 

首先,必須健全醫事立法。為解決當務之急,可先制定出一部《醫事糾紛處理法》,在此基礎上,盡快制定與醫學科學和醫療行為的特征相適應刑事立法。兩部的通告認為“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責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場所”。那么,醫務工作就是涉及人命的一種工作,這種工作和這個工作場所的重要性更甚于公務員履行公務。對醫患糾紛中肆意鬧事的,應當從嚴從快地打擊。

 

其次,政府應加大對醫療的投入,以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由于投入不足,為了讓醫生有飯吃有工資發,只好將醫療推向市場,讓醫院自己找飯吃。必然導致過度醫療過度檢查,醫德醫風必然滑坡等問題,引起患方的不滿,使醫患關系不斷地在惡性循環中運轉。

 

再次,要做到醫療資源配置公平合理。醫療資源配置不公,還表現在器械藥物值錢,技術不值錢,醫生勞無所值等畸形的收費政策上。做個內固定手術的器械動輒數千或萬余元,而手術費只有數百或上千元。

 

最后,應當建立國家賠償制度或者醫療風險強制性保險制度。現在絕大多數醫療糾紛并不是由于醫療過錯所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如醫療意外,醫術回天乏力,特異體質,醫學的雙重效應──難免并發癥(如用大劑量激素可以救治一些重危患者,但又會造成股骨頭壞死等)等原因造成的,真正因為醫療過錯所造成的醫療糾紛只占極少數。

 

我國現行的醫療賠償制度是過錯責任賠償,即只有能夠證明醫方有醫療過錯的情況下,患方才能得到賠償。這個過錯責任制度,若是用在民事賠償中,無疑是正確的,但是用到醫患之間顯然是不恰當的。比如,一個小手術或者美容手術的病人,因麻醉意外死亡了。麻醉意外對于醫方來說,肯定是不存在過錯責任的,這樣,患方就得不到法律救濟,這對患方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麻醉意外對患方來講,也是沒有過錯的,為什么要讓患方全部埋單呢?反過來如果將醫療意外定性為醫療過錯,讓醫方向患方予以賠償的話,這就是一起冤案,又造成了另一種不公。所以,建立對醫療意外的賠償制度,或醫療意外的國家賠償,或醫療風險強制性保險制度很有必要。

 

只有從以上制度上入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醫患矛盾激化的問題,從而將醫療糾紛減少到最底限度。

 

三)建立聯動調處機制。由衛生局、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形成第三方介入醫療糾紛案件處理。醫院建立應急預案,處理醫療糾紛要及時、快,可以成立“綠色通道”等,特事特辦。法院可以在大的醫院和醫療機構設立司法協調機構,如派出法庭。相關部門對律師行業進行規范管理,對法律工作者進行教育和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