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近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江蘇省首起稅務機關為追繳稅款,代位行使欠稅企業債權向欠稅企業的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的案件。

原告常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訴稱,納稅義務人常州市天成貴金屬電鍍有限公司從2006年至2007年共計拖欠應繳稅額達二十二萬余元,怠于繳納國家稅款。稅務機關經過充分調查,該企業始終未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經過充分調查,發現該電鍍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常州華海力達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享有一到期債權,并且怠于行使這一到期債權。為保護國家利益,防止國家稅收流失,確保國家稅收及時入庫,維護《國家稅收征收征管辦法》的權威,常州市高新區國家稅務局根據常州市天成貴金屬電鍍有限公司的欠稅事實及經調查取得的其對債務人常州華海力達通信設備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且怠于行使的證據材料,遂決定代位行使該電鍍有限公司的債權,將常州華海力達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及納稅義務人常州市天成貴金屬電鍍有限公司(第三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常州華海力達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債務,用以抵償常州市天成貴金屬電鍍有限公司的欠繳稅款。

法院審理查明,第三人欠原告稅款224354元,被告欠第三人加工費280907.47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第三人對被告享有到期債權,但由于其怠于行使該項權利,致使其所欠稅收無法及時征繳入庫,損害了國家利益。原告作為國家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為防止國家稅收流失,代位行使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其以自己的名義代位權行使第三人債權的主張,應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狈ㄔ号袥Q被告常州華海力達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稅務局人民幣224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