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十幾年,我獨自一人又當媽又當爸將兒女撫養成人,并還清了家里建房欠下的債務,他音訊全無沒有承擔任何的家庭責任,沒有半點夫妻情義,我不想再等下去了。”袁女士傷心的說道。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糾紛案件,判決準予原告袁某與被告宋某離婚。

  原、被告于1986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87年5月1日按照農村風俗舉辦結婚儀式。1988年6月生育一女,1992年3月生育一子。孩子們的相繼到來,給原本幸福家庭帶來快樂的同時也帶來了壓力。1998年下半年被告宋某就選擇了外出務工,兩人聯系逐漸減少,當年未回來過春節。后來,原告聽人說被告在蘇州與一名女子同居,原告就趕往被告在蘇州的工地,發現被告確與人同居的事實,雙方發生爭吵打架。1999年3月,原告為挽回被告,挽救家庭,無奈之下將雙方的兒女送往被告蘇州的住處。哪知,過了三天,被告便托人將兒女送回家中。后來,原告多次去蘇州尋找,杳無音訊。十五年,被告宋某下落不明,絲毫沒有履行夫妻義務,未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故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原告提交了被告父母、村委及派出所的證明,證實被告確實從1999年外出后便下落不明。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原、被告雙方屬于事實婚姻,婚前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被告沒有珍惜,1999年8月被告不辭而別,置原告、家庭于不顧,導致家庭關系緊張,其行為也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被告有家不歸,雙方分居近十五年時間,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