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協調與發展
作者:陸麗華 發布時間:2012-05-08 瀏覽次數:1043
隨著法院審判工作的不斷發展、案多人少矛盾的日益凸顯以及人民群眾對司法審判要求的不斷提高,傳統的法院管理模式下審判工作出現了越來越多涉及公正與效率等司法審判核心價值的問題與困難。隨著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后,審判管理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經過十余年的改革與發展,審判管理體制已日臻完善。但由于審判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加之一些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協調發展還存在不少問題。本文擬從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概念、現狀等方面入手,結合揚中法院審判管理改革實際,提出促進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協調發展的看法,以期對當前正在發展的審判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 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概念
審判權簡而言之就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促成部分。我國《憲法》第123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審判權由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具體地說,審判權的行使主體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只有法官才能夠依照法律進行審判活動。審判權的內涵在于依法、獨立、公正地審理和裁判案件的程序和實體問題。審判權只有通過依法、獨立、公正地運作,才能體現和發揮法院所獨有的審判職能。
管理是設計和保持一種良好環境,使人在群體中高效率地完成既定目標。審判管理權則是法院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和機構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和管理職權,系基于法院自身管理和監督審判活動的需要,在實踐中產生并不斷完善的衍生性、輔助性權能,包括監督和管理兩個層面。狹義的審判管理權的表現形式為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審判業績考評等,目標是實現審判流程和質量的控制,不以調整、確定或處分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為目的,不介入或干預案件實體審理和裁決。廣義的審判管理權還包括監督指導層面的權力,如審委會對審判活動的監督指導權、院庭長對審判實體裁決的監督指導權、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宏觀指導和案件審判的具體監督等權能,等等。這些權能不僅限于對審判的事務性管理,而相當一部分是實實在在的裁判性權力,直接或間接調整、處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根據目前審判管理實踐現狀審判管理權概念應推定適用廣義概念。
二、 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區別與聯系
審判管理權的職能是對審判權的約束、監督和管理,而兩者又統一于公正與效率之一共同的價值追求,應該說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是相互沖突相互統一的關系。
區別:1、主體不同。審判權的行使主體是作為各級審判組織的獨任審判員、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審判管理權的行使主體只要是院庭長及專門的審判管理機構。2、客體不同。前者解決的是他人之間發生的糾紛,關注的是審判的結果;而后者解決的法官是否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完成審判活動,關注的是審判的過程。3、價值追求不同。前者在追求訴訟公正的同時,兼顧效率、效益等其他價值目標;后者的主導價值目標是確保實現審判權的功能。4、功能不同。前者的主要功能是為權利提供一種最終救濟途徑;后者的功能主要是維護良性的審判活動秩序。5、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裁判權,是針對訴訟案件,按照法律適用的規則和原則,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判,從而以權威方式解決各方爭議;后者是一種處理權,即依照一定的原則和方式,憑自己的單方意志作出某種處理決定的權力。6、啟動程序不同。前者的前提是案件進入法院請求裁判,具有被動性;而后者是對案件審判的積極主動管理,沒有必要的前置程序。7、依據不同。前者主要依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后者主要依據行政管理權授予的職權。
聯系:審判權的行使不單單是裁判案件,在當前社會大環境下,更多的要考慮到審判權行使的實際效果,審判管理權的行使就是對審判權質量的一種協調與平衡,是保障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與形象公正的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效率與司法效益的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裁判案件、化解矛盾與司法權威的有機統一的必然要求。1、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是程序管理與實體自制的統一。審判權是一種判斷權,中立性與獨立性是其正確行使的基本要求。審判管理就是從對審判程序依法推進方面加強對法官居中審判,獨立裁判的監督和管理。2、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是實體自制與執法標準的統一。同案同判,相同或類似的案件作出同樣處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和具體體現。因為,在一定范圍內對執法標準的統一和管理,是對實體自制的規制和約束,符合社會對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3、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是案件管理與司法能力提高的統一。一手抓案件,一手抓司法能力提高,并以司法能力提高促進審判質量的提升,以本治標,標本兼治,才能從根本上確保司法公正。4、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是法官為本與當事人為本的統一。“以當事人為本”,就是指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以當事人的共同合法利益為基本,在程序設計上充分體現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在實體處理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處置,這是 “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司法領域具體化。“以法官為本”則體現在審判管理過程中如何確保法官能夠公正、高效地行使手中的審判權,及時、有效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以法官為本與以當事人為本在宗旨和目的是統一的、一致的。
三、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沖突與協調
建立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有效運行與制約監督機制,是法院階段性改革基礎上的進一步深化,不能簡單地回到過去的行政管理模式上,既要放心放手讓合議庭、獨任審判員裁判,又要加強管理;也不能因為審判機構的審判管理職責不明、不清、不變導致管理權邊緣化,要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和變化趨勢科學界定不同時期的管理職責,要管住影響審判質量與效率的要害環節。因此,加強審判管理工作研究分析、提高審判管理效能是管好、用好審判權的必然要求。
(一)審判管理的發展過程。
第一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提出要強化合議庭和法官職責為重點,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首次提出了以審判流程管理為重點的審判管理理念,實現了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分離,這標志著審判管理改革的正式開始。第二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第一次將改革和完善審判管理制度作為一項獨立的改革任務提出,審判管理工作重要性日益凸顯。這個階段主要任務是鞏固原先的改革成果,并進一步完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和審判績效評估制度,這說明審判管理改革的重心已經由審判流程管理向審判質效管理轉移,逐漸確立了審判管理工作在法院工作的地位。第三個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將改革和完善審判管理制度列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改革要求的具體要求。這表明,審判管理制度改革已上升到優化人民法院內部職權的嶄新高度,已經從制度建設本身發展到機構職能建設階段,并且要求先進信息技術逐漸廣泛運用于今后的審判管理中去。應該說三個五年改革綱要對審判管理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引功能和推動作用。
(二)當前審判管理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江蘇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國的前列,以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效評估、法官審判業績考評為專項管理手段、以審判管理辦公室為專門審判管理機構為主導,各層面管理主體積極參與的大審判管理格局已經形成,但即便如此,我們的審判管理改革與司法制度現代化的要求和人民群眾對公正司法的期待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里,筆者結合自身在司法機關的工作感悟,對法院審判管理制度改革進行理論上的思考和探索。
第一,要進一步調動不同層面主體的審判管理積極性。審判管理具有主體多元化、內容多樣化的特點。隨著審管辦的設立和運行,各個審判管理環節被連為一體,實現了一體化運行。審判管理工作有了一個很好的協調運作、統籌規劃、組織指導的工作平臺。要充分調動各個層面主體的審判管理積極性,努力形成權責明確、分工有序、協作聯動、目標一致的合力,進一步發揮院長、審委會的宏觀管理,審管辦的中觀管理,庭長微觀管理和法官自主管理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精細化、多元化管理格局的作用和功能。
但在審判管理改革進程中,還權于合議庭、獨任審判員后,庭長處于一種非常尷尬的境地,有的時候對案件的正當性過問會遭到法官的質疑,導致有些庭長干脆不管,即便有些庭長想管,但管什么、怎么管處于一種混沌的狀態。實踐表明,案件質量把關的流于形式、發改案件的居高不下、信訪案件的此起彼伏、態勢分析和研究不重視、不到位都是庭長管理職能弱化和邊緣化的有力證明。對如何強化庭長管理職能,筆者有如下意見:
1、庭長應當具備的素質。法官是法院的主要人力資源,院、庭長是從法官中脫穎而出的優秀人才,目前的審判管理要求在庭長這個微觀管理的環節,不僅需要業務精通,更需要政治堅定、作風優良,他們既要懂政治、又要懂法治,能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他們要有全局眼光、大局意識和敏銳的判斷力和果敢的決斷力,這樣的庭長才能在審判工作中領導、引導和指導全庭干警齊心協力干好審判工作,促進司法公正與高效。
2、庭長的管理職能定位。隨著案多人少矛盾的日益突出,庭長對個案的審判進行把關、引導和示范已完全不適應新形勢下審判管理的要求,要實現庭長管理效能的最大化,必須運用符合權力屬性和權力運行規律的管理方式,以及區別院內、庭內司法審判事務與行政管理事務的不同。同時,管理司法審判事務還必須以遵循司法規律和司法權運行的屬性。
3、形成系統管理模式。庭長的審判管理職能,不能僅建立在一個點上,或者主要在一個點上,必須研究和把握審判規律,建立系統化的管理層次,使庭長的引導和指導作用在其管轄的范圍內普遍發揮作用。要保證審判權公正運行必須依靠制度,我們推行的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運行機制改革,核心就是為了保證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的有效運行與制約監督。既保證審判組織依法行使審判權,又制約審判組織不當行使審判權;既強化審判機構的審判管理權,又制約審判機構濫用管理權;既要管理審判權,又要促進審判權有效地運行;既要審判權與審判管理權有效運行,又要相互形成制約監督機制。
第二,要進一步符合審判工作的特點和規律。一是要處理好審判管理與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關系。加強審判管理不能損害或妨害審判權的獨立行使,相反的是,應該通過科學的管理,保障審判權的獨立運行。二是要符合基層法院的定位。根據盡可能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的要求,我們要進一步加強調解、提高審判質量,積極化解矛盾;要進一步做好判后答疑,消除疑慮取信于民;要進一步強化司法公開,提高當事人對司法裁判的認可度。此外,加大精品案件的培育工作,要精案精審,多出精品案例、多出能夠審理精品案件的人才,使一些案例成為典型。三是處理好管理與服務的關系。管理的落腳點就是服務。要強化服務意識,堅持以人為本,以服務的理念和態度開展管理,最大限度調動和保護干警的工作積極性。科學的審判管理制度,在充分保障法官裁判權的同時,加強對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性制約,以確保公正審判,防止審判權的腐敗。
第三,要進一步發揮審判質效評估指標的導向作用。正確評估和分析審判工作是加強審判管理的前提和基礎。要定期對審判質效評估數據反映的審判發展走勢進行分析研判,重點圍繞數據變化、工作薄弱環節等內容,對我院在全市法院各項數據排名情況進行分析,通過數據的橫向比較,了解審判質效的運行態勢和基本情況,做到緊密結合數據,堅持讓數據說話,通過數據的綜合分析,全面分析判斷審判質量、審判效率以及審判效果。與此同時,隨著審判質效綜合指標體系的運用,要及時查找不足,分析原因,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但是,提升單個指標的同時,要考慮到各個指標間聯動關系,避免顧此失彼。
第四,要進一步用科技手段助推審判管理工作。法院科技化、信息化建設是提升法院工作層次,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我院以 “科技強院”為指導,推進了信息化建設與審判工作的融合,不僅有網上立案、網上信訪、網絡庭審直播、司法裁判文書上網等常規工作,也有開通手機短信送達等新的嘗試,這些都有利于提高審判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方便當事人訴訟。今后,我們應堅持從法院工作實際出發,既著眼長遠,考慮技術應用的前瞻性,又以實際應用為重點,量力而行,進一步借助科技手段,加強審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