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感情破裂鬧離婚,在房子、汽車等財產分配上很快達成共識,卻因一只寵物犬僵持不下。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糾紛。

2013年,王某和趙某在異鄉結識并談起了男女朋友,后雙方于2015年12月登記結婚。但婚后雙方并未甜甜蜜蜜、和和美美,而是吵吵鬧鬧、磕磕絆絆。五年多的“圍城”讓丈夫王某去意已決,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

庭審中,王某和趙某均同意離婚,并對房子、汽車的處置達成共識,唯獨對一只拉布拉多寵物狗“菠蘿”,雙方都搶著要。王某認為,寵物狗是自己買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時候都是由其照料,感情深厚。趙某指出,雖然自己平時照料寵物狗的生活起居較少,但經常陪“菠蘿”遛彎,這已成為她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飼養的寵物,應當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割,但畢竟寵物與其他財產不一樣,其是有生命的,難以進行實物分割。綜合考量寵物是由王某購買,并且平時也是王某照顧得較多等因素,認為寵物的所有權歸王某更為合適,但趙某對寵物亦有感情,其可適時探望。經法院主持雙方調解,最終達成以下調解協議:一、準予王某和趙某離婚;二、雙方共同所有的房、車歸王某所有;三、王某向趙某補償300000元;四、寵物歸王某所有,但趙某可適時探望。

【法官說法】

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寵物”這個概念,如果夫妻在離婚時對寵物的處置無法達成共識,那么法院只能把寵物視為財產來進行分配。若調解不成功則要進行判決,法院在調解或判決階段,通常會綜合考量寵物的購買、照料,夫妻生活的環境、條件等因素,進而確定更適合撫養寵物的一方,未獲得寵物撫養權一方也可要求對方給予適當補償。

拋開法律,當今社會上很多人在生活中稱自己的寵物為“兒子”、“女兒”,或者在寵物面前自稱“爸爸”、“媽媽”。在與寵物的相處中,其實很多人已經把寵物當成了自己的親人、朋友。在這個意義上,寵物已不僅僅是一個物,而是能喚醒人們心中最原始的情感,進而產生情感聯系讓人依戀和珍惜,讓人們有了額外的牽掛和羈絆,同時也從側面折射了當代社會多重壓力下的人們對“輕松”、“溫暖”、“安慰”、“陪伴”等這些情感的精神需求和心靈寄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