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是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一種財物處理方式,往往運用在拍賣等經濟活動中。而近日,太倉法院法官巧妙地將競價引入到一起分割共有房屋案件中,最終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多年恩怨一朝消除。

 

雙方當事人于2001年共同出資,在市區購買了一套面積近200平方米、地理位置較好的營業用房。2004年,雙方就房屋的權屬發生糾紛并導致關系惡化,此后經歷了多場訴訟,本可以取得可觀收益的房屋也因此一直閑置多年。

 

20123月底,一位共有人訴至法院,以共有基礎已經喪失為由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太倉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2419日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考慮到雙方都同意折價分割,即由一方取得房屋的完整產權,同時向另一方支付價款,法庭在調解時征得當事人的同意,采用了競價的形式,由雙方對自己取得房屋后同意向對方支付的金額進行報價,并將最高價作為調解時的成交價。在就共有份額、稅費負擔、過戶期限、付款期限等前提性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法庭組織原、被告依次報價,從120萬元開始,經過10次報價,最終以141萬元成交。以此為基礎,雙方在和諧的氛圍中簽訂了調解協議。

 

這次以競價為基礎的調解,使當事人之間積累了多年的矛盾糾紛從根源上得到化解,使當事人享有的財產權利得以充分實現,同時,也減少了訴訟成本,將公平、效率與尊重當事人意思有機結合在一起,最終為當事人實現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