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在蜜月里“蒸發(fā)” 無奈新郎狀告“紅娘”
作者:孫青 劉開 發(fā)布時間:2012-05-08 瀏覽次數(shù):472
日前,建湖法院調(diào)解了一起婚介所介入的“閃婚”糾紛,在法官的傾力調(diào)解下,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婚介所退還原告高某部分費用。
高某自幼家境貧寒,年過三十還未成婚,眼看從小玩到大的哥們兒都抱上了娃,心里甚是著急。2011年2月23日,高某走進了建湖縣某婚介所,簽定了征婚合同,并一次性交付了各項費用合計13000元,希望通過婚介尋找到自己的另一半。2011年10月11日,該婚介所為高某介紹了一位貴州籍女子,并安排雙方見面。見面之后,雙方兩情相悅,一見鐘情,當即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六天后便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誰知還在蜜月中的新娘于10月底借口到外地拜訪朋友,離家后就再也沒有回來,斷了與高某的所有聯(lián)系。高某多次尋找無果后,即認為婚介所與該女子合謀詐騙其錢財,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部門經(jīng)過調(diào)查,排除了犯罪嫌疑,并沒有立案偵查。無奈之下,人財兩空的高某一紙訴狀將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婚介所退還13000元中介費。經(jīng)過法官調(diào)解,高某某承認自己未深入了解對方即談婚論嫁,操之過急之錯在先,婚介所也作出讓步,表明自己未對客戶進行全面了解,因此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由婚介所退還中介費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