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四項案件”是指審理期限上存在中止、中斷、延長、扣除審限等法定事由的案件,該類案件一般辦理期限較長,“四項案件”如果比例較大,會嚴重影響案件整體質效,當事人也會因案件久拖不決,陷入訴累之苦。為有效減少“四項案件”,壓降該類案件比率,銅山法院民二庭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實降低“四項案件”比率,取得顯著效果,1-9四項案件比率保持在5%以內。

一是針對四項案件成因,制定對策,從源頭減少該類案件發生。該庭通過分析四項案件形成原因,針對不同類型四項案件制定不同對策:對于一方當事人送達難需要公告的案件,該庭規定承辦法官必須多途徑查找當事人,確實下落不明的,需要取得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充分證據,才可以使用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手續,絕不僅因一方當事人陳述或郵局退信而輕易公告;對鑒定類案件,除需要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外,法官必須審查申請鑒定事項確為查清案件事實需要,且一般要符合節約訴訟成本原則才予準許,決不出現因當事人賭氣等原因輕易使案件進入鑒定程序,從而有效減少案件進入鑒定程序。

二是嚴格“四項案件”審批程序。該庭規定,“四項案件”必須經過長審批或者庭內研究,本庭形成一致意見后,填寫申請表格,由承辦法官交審判管理辦公室和分管院長審批,杜絕普通案件轉化為四項案件。因本庭人員對案情相對了解,庭內研究后再交分管院長審批,有效防止了部分案件尤其是公告、鑒定、中止、延長審限類案件審批的隨意性。

三是加強“四項案件”排查,防止積案。該庭定期由專門人員對“四項案件”進行清理排查,發現周期較長的該類案件,及時提醒、督促承辦法官,盡快恢復審理。

四是加強與相關庭室的協作溝通,縮短四項案件辦理周期。通過加強與公告辦理部門、鑒定科之間的協作聯系,針對不同類型的“四項案件”,及時督促相關部門盡快辦理,防止案件久拖不決。

五是建立相關考核制度。結合全院案件質效考核,該庭制定了本庭二級考核制度,由于“四項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案件質效,該庭對辦案數量多、案件質效高、四項案件數量少的法官在考核時予以獎勵,提高法官減少“四項案件”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