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近日,本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過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081018,被告人李某私自發動江某停放的貨車試車,沿南北路向北行駛,見路頭椅子上坐兩個小孩,誤將油門當剎車踩,將坐在路頭椅子上的張某撞死,劉某撞傷。經鑒定,張某符合因車禍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劉某的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被被害人親屬帶至公安機關。

  本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私自發動他人停放的車輛,操作不當,過失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