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訴調對接”實現制度化
作者: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10-15 瀏覽次數:1084
本網宿遷訊: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消費者權益糾紛解決渠道,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宿城法院聯合工商局、消協等部門出臺了消費者權益糾紛“訴調對接”工作規定。該《規定》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訴調對接”的工作機制,拓展了“訴調對接”的工作領域。
消費者權益案件調解工作的對接采取統籌、協調、聯動機制。建立了以該院民事審判部門和工商局、消協基層工作部門為主導組成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組織機構,負責具體案件對接工作的部署和落實。
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訴調對接”主要指程序上對接,既可以在當事人起訴后、人民法院立案前進行,也可以在立案后、開庭審理前,還可以在庭審中或庭審后進行。對于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矛盾易激化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在開庭前委托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或邀請消費和協會協助調解。消費者協會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機構)對于其受理的重大疑難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人民法院提供指導和幫助。
受托部門接到建議、委托調解函的次日起15日內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完畢。特殊情況經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但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超過7日。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活動時保持中立,對調解中獲悉的審判秘密、當事人的隱私和其他不愿公開的信息嚴格保密。調解人員在受托進行調解的過程中,可就調解進展情況與承辦庭保持聯系,出現問題或發生危及穩定事項時應及時溝通解決,共同做好當事人穩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為切實提升調解員的素質,在做好教育培訓基礎上,根據任職資格、工作能力、現實表現等每年對調解員進行量化考評,對成績突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同時從中優先推薦和選拔人陪審員,以擴大消費者權益糾紛調解工作的影響力,并使之制度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