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助繼母贏得官司
作者:慶妍 發布時間:2009-09-15 瀏覽次數:1009
本網南京訊:2005年,離異多年的李志剛與同是單身的趙敏相識后組成了新的家庭,婚后兩人便居住在李志剛名下30平米的一間平房內。2008年底,李志剛不幸因病去世。料理完后事還沒多久,趙敏就接到了法院寄來的傳票。原來李志剛與前妻所生之子王智以父親已于2007年與趙敏辦理了協議離婚,且雙方約定“男方房產歸男方所有”為由,要求繼承父親名下房產,在與繼母協商不成,便一紙訴狀將繼母告上了法庭。
趙敏:“他父親病危住院,他一次都沒有來過”
對于王智的主張,繼母趙敏并不認同。她認為王智對李志剛并未盡到一個做兒子的義務,“他爸爸把他撫養到18歲,他卻在他爸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名字都改了(更名隨母姓)。他今年都29了,每月工資幾千塊,他爸爸是一名下崗工人,而他卻從未贍養過父親。在他爸爸病危住院的前后21天,他一次都沒有來探病,處理后事的時候也找不到他。為了給李志剛治病,是我到處借錢,在李志剛去世后,后事也是由我操辦的。”對于王智提到的離婚協議,趙敏則表示,她與李志剛實際上是假離婚,主要是為了在今后房屋拆遷時多分一點房子,而且離婚后雙方仍住在一起,根本沒有分開。同時趙敏向法庭表示,在李志剛去世前,曾立下口頭遺囑,表示要將雙方共同居住的房產留給趙敏。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趙敏還請來了兩位證人,李志剛的胞弟李志強和李志剛住院時的病友老劉。
王智:“作為兒子,我應當依法繼承遺產”
王智認為,被繼承人李志剛系其父親,雖然在1989年父母離異之后自己一直隨母親生活,但是訴爭的房產是父親在1998年出資購買的,屬于父親再婚前的個人婚前財產,而且父親李志剛與趙敏在2007年已經辦理了協議離婚,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男方的房子全部歸男方所有”,既然有了這么明確的約定,房子作為父親的遺產理應由自己繼承。對于趙敏關于自己未盡贍養義務的指責,王智表示“我的確是沒有料理父親,但父親生病和去世都沒有人通知我,我去的時候已經火化了,后來被告去單位報銷醫藥費時,我是通過單位的同事才知道的?!?/SPAN>
李志強:“哥哥確實說過將房子留給嫂子”
李志剛病重期間,弟弟李志強一直在醫院陪護。面對法庭關于口頭遺囑的詢問,李志強出庭替嫂子作證:“哥哥確實說過房子留給嫂子。哥哥去世的那天晚上,我吃完飯后回到醫院,哥哥當著我和嫂子的面說,他生病花了那么多錢,如果看不好,房子就留給嫂子了。”病友老劉也證實了李志強的說法,“那天晚上他(李志剛)跟他愛人說他不行了,房子留給她。他愛人、弟弟都在,當時他很清醒。”
法院:口頭遺囑合法有效,房產應由趙敏繼承
經過庭審,法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本案中,被告趙敏提供證人證言,證明李志剛在去世當晚立下口頭遺囑,將屬于其所有的房屋產權,遺留給被告所有。雖然其中一個證人李志強系被繼承人李志剛的弟弟,但因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李志強并不是本案的繼承人,亦不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因此他的證言是可以采信的。且經過法院調查核實,李志剛立下口頭遺囑時神志清醒,因此可以認定被繼承人李志剛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合法有效。最終受理該案的秦淮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王智繼承房產的訴訟請求,將房產判歸繼母趙敏所有。(以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