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平米的祖屋20多年無人問津,及至近年拆遷,這已經被拆除的祖屋一下子成了香餑餑,以至親人反目,對簿公堂。

 

都是拆遷惹的禍

 

錢豐良與錢其明叔侄兩家比鄰而居,多年來相處融洽,直至2011年兩家所在的村子開始拆遷丈量,為了一間20多平米的祖屋,雙方起了紛爭。20111月,錢豐良向江陰市房產管理局遞交了一份“關于申請更正祖遺房屋產權的報告”。報告上說,19859月,錢豐良與其兄錢豐誠(已過世)對祖遺房屋進行分割,協議確定有一間27.24平方米的平房屬于錢豐良所有。但1998年在錢豐良不知情的情況下,生產隊集體辦理房產證誤將此祖遺平屋登記在其侄子錢其明名下。此錯誤信息導致現在拆遷產權公示中沒有他的名字。錢豐良請求予以更正。錢豐誠的兒子錢其明、錢其正及其他村民在報告上簽了字。然而,錢豐良的請求并未得到認可,事后政府發布的拆遷產權公示上仍然是錢其明的名字。為此,錢豐良訴至法院,認為27.24平方米的房屋為他所有,應由他獲得拆遷補償,要求法院將該房屋確權給他。庭審中,侄兒錢其明卻稱,他之所以在更正報告上簽字是因為錢豐良多次到他家做工作,說簽字不會影響他的拆遷補償利益,但能讓錢豐良也能從政府那邊拿到拆遷安置房。錢其明相信了錢豐良的話,才在報告上簽了字。但他也沒想到,事后政府發布的公告中,并沒有錢豐良的名字。

 

祖屋的20年變遷

 

法院調查中發現,錢豐良堅持認為這27.24平方米的祖屋是他的,緣于20多年前的家產分割。1985年,錢豐良兄弟對父親留下的祖屋進行了分割,并且簽訂了書面協議,確定其中一間27.24平方米的祖屋由錢豐良以700元歸并給錢豐誠所有,錢豐誠應立即向錢豐良付清房價款,最遲不能超過1985年底。該項歸并從付清房價款之日起生效。協議還規定如錢豐誠無力歸并或不愿歸并,該房屋由錢豐良另行處置。后1991年錢豐誠的兒子錢其明翻建樓房,將該祖屋拆除,但錢豐誠分得的一間22.94平米的祖屋并沒有拆。錢豐良得知后,認為錢其明承諾將錢豐誠的祖屋置換歸他所有,所以并未提出異議。后來鎮上登記產權,錢其明翻建的樓房及錢豐誠當時分得的祖屋都登記在了錢其明名下,并由錢其明領取了房產證。

 

庭審中,雙方對當年錢豐誠是否拿出700元歸并錢豐良的祖屋起了爭執。錢豐良說錢豐誠當年并沒有拿錢出來歸并,所以被錢其明拆掉的那間祖屋仍歸他所有,但錢其明堅持當時已經給付。雙方都拿不出證據來。

 

房屋歸屬由房產證決定

 

江陰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政府頒發的房屋產權證和宅基地使用證是國家確認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書。房屋產權相對人如對該房提出所有權異議,應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該案中,房產證顯示房屋歸錢其明所有,錢豐良主張錢其明將訴爭祖遺平屋27.24平方米置換歸其所有,僅提供了一份內容有瑕疵的更正報告,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因此判決駁回錢豐良的訴訟請求。后錢豐良不服,上訴,無錫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