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四種意識、四項能力、五個目標”貫徹落實全省法院會議精神
作者:劉仁斌 伍曉偉 發布時間:2008-02-28 瀏覽次數:949
本網淮安訊:連日來,金湖法院以召開各種會議、組織座談討論等形式,傳達學習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林國祥、省高院院長公丕祥等領導在全省法院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全面掀起貫徹落實全省法院工作會議精神的熱潮。該院提出“強化四種意識、提高四項能力、實現五個目標”的工作思路,努力把會議精神落到實處。
強化四種意識。一是強化依法審判、服務大局的責任意識。緊扣“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加大審判工作力度,切實提高案件質量與效率,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法律推敲、經得起歷史考驗的“鐵案”,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全縣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司法保障。二是強化腳踏實地、求真務實的實干意識。圍繞工作目標任務,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深入實際地進行調研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扎實開展各項工作,不折不扣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三是強化敢于開拓、爭創一流的創新意識。搶抓機遇,順應潮流,以改革創新精神開創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實踐,積極探索,以突破性思維和創新性舉措打開全新的工作局面。四是強化廉潔自律、勤勉敬業的奉獻意識。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司法宗旨,廉潔從政,廉潔司法,勤政為民,無私奉獻,真正體現出人民法官崇高的職業操守和堪為道德楷模的社會典范。
提高四項能力。一是提高能動司法能力。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全力做好各項審判工作。在刑事審判工作方面,要正確理解和把握刑事審判工作打擊重點,貫徹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把“寬”和“嚴”兩方面的要求都落到實處,真正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少年司法審判機制,抓好司法建議、社區矯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努力促進社會“大防控”體系建設,深入推進“平安金湖”建設。在民事審判工作方面,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緊密結合。立足我國國情和當地民俗習慣,靈活準確地適用法律,準確運用證據規則,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在行政審判工作方面,要在運用司法權依法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轉變觀念,創新方式,積極爭取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強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堅持與行政執法機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行政審判和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互補共進,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在司法政務管理方面,不斷提高服務大局、服務領導、服務審判的能力、調研分析的能力、溝通協調的能力和改善司法環境的能力。二是提高公正司法能力。牢牢抓住公正這一司法最本質、最核心的要求不放,用最大的精力、最大的投入、最大的努力,保障和促進司法公正。不斷加強司法管理,強化司法監督,規范司法行為,完善司法機制,努力從實體上、程序上、時效上全面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此同時,在確保司法公正的同時還要堅持司法效率與司法權威并重,想方設法加快辦案節奏、縮短辦案周期,不斷提高司法效率,促進矛盾糾紛迅速有效解決;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敢于和善于抵制對審判工作不當的外部干擾,切實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不斷增強干警的業務素質和廉潔司法意識,為公正司法提供人才保證。三是提高和諧司法能力。運用和諧的司法方式,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貫徹落實好“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制度,按照《實施細則》規范和強化對當事人的法律釋明、答疑和教育疏導工作,及時總結經驗,不斷提高釋明和答疑水平,切實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繼續加強訴訟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完善“大調解”機制。把訴訟調解貫穿于民事案件審判的全過程,積極推進執行和解、行政案件協調和解以及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加強和改進指導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拓展“訴調對接”范圍,探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繼續加強涉訴信訪工作。健全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加大涉訴信訪源頭治理,減少涉訴信訪數量。深入開展重點涉訴信訪案件排查清理工作,在黨委的領導下積極構建“大信訪”格局。加強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強化對涉訴矛盾糾紛排查、分析、調處工作,有效預防、妥善處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完善應急處置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四是提高為民司法能力。以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進一步探索方便群眾訴訟的司法舉措。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著力推廣和完善案件信息查詢系統,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參與權、知情權和表達權。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調,確保指定辯護制度落到實處。積極與財政部門、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溝通,力爭把執行救助、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信訪終結案件救急資助納入社會救助保障體系,推進司法救助工作社會化。繼續推行巡回審判、民事案件速裁審理等制度,切實提高司法效率,減輕當事人訟累。加強訴訟指導,幫助當事人避免訴訟風險和不必要的損失,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實現五個目標。一是審判質效創新高。切實強化審判管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審判質效,推動審判工作良性循環運行。審判質效保持均衡發展,質效指標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