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是一種暴力犯罪,侵害了他人的人身以及財產安全,是法律嚴懲的犯罪類型。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搶劫案,4000塊的搶劫金額換來了十年有期徒刑,令人唏噓。

    2016年10月8,被告人雷某、張某經預謀,尾隨被害人龔某至昆山市玉山鎮某小區二樓最西側被害人龔某居住的出租屋內,以持刀威脅、推搡等方式劫走被害人龔某的紅色拎包1個,內有人民幣4000余元,且致被害人龔某左前臂損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龔某左上肢損傷已構成人體輕微傷。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雷某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戶搶劫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000余元,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均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小旭、雷廷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張小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法院依法分別判處。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小旭、雷廷超共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戶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雷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說法: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可見入戶搶劫的最低起刑期即為十年。4000元人民幣換來十年牢獄生活,對犯罪人看似“量刑過重”,但試想如果連家里都已不再安全,人民群眾何來基本的安全保障?想明白這一點也許就不會對本案刑罰感到驚訝了。我國刑法對搶劫、綁架、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均保留了死刑,體現的正是國家重視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