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連云港訊:近日,灌南法院長茂法庭審慎判處一起原告為111戶農民的群體性賠償案件,判決操作機器不當引發火災致使260多畝麥子絕收的周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8838.9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2009年6月11日,灌云人周某無證加駕駛收割機,在沂河淌為灌南縣長茂鎮大堰村村民許某收割麥子時,因操作不當,引發收割機電瓶起火,引燃許某家田內麥草,又因其收割機上未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無法及時滅火,導致失火范圍擴大,使包括許某在內的鄰近的該村四組、五組、六組111戶農民266.125畝麥子絕收,經測算損失達20余萬元。周某也因此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3日。許某等111戶村民要求周某賠償未果,于7月24日集體提起訴訟。因周某賠償態度較差,訴訟中原告情緒比較激動。灌南法院高度重視案件的審理工作,積極做好群眾穩控布防,國慶前后多次組織雙方調解,穩定群眾情緒,防止發生群體事件,確保60周年國慶慶典期間的社會穩定。經調解無效后,于近日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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