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分割農村房屋 離婚女子告夫家
作者:楊山明 葉城斌 發布時間:2009-10-26 瀏覽次數:1181
本網揚州訊:離婚后,女方要求對半分割夫家在婚姻存續期間宅基地上砌建的房屋,男方則認為房屋是家庭共有財產,父母也有份。
原告杜某(女,化名)與被告吳某于1987年登記結婚,1994年左右在揚州市維揚區甘泉鎮申請宅基地,砌建了兩層樓房一幢、平房六間。杜某系再婚,與前夫育有一子,再婚后又育有一子,四人均居住在該房產內。2007年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未涉及該處房產。杜某認為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對半分割房產。被告吳某表示,房屋確系婚姻存續期間所建,但父母一直與其共同生活,建房時也有出資,因此該房產系家庭共有財產,其父母也是共有人,原告最多只能分到20%的份額。
訴訟中,村委會有關負責人證實,由于吳某的家庭情況特殊,吳某的父親育有五子,兄弟較多,安排宅基地時將其父母也考慮在內。吳某父親現已去世,其余兄弟也共同出具承諾書,表示愿意將繼承房產份額贈與吳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以戶為基本單位進行申領,因此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所有人以申領時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確定。農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和家庭成員共同積累的特點,一般屬于家庭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對房屋的貢獻大小。本案爭議房產建造時,吳某父母均已六十有余,已喪失勞動能力,不太可能對房產有重大出資。吳某兄弟愿將其繼承份額贈與吳某,法院予以照準。綜合酌定吳某父母的房產份額為25%,吳某夫妻共有的75%的房產份額,杜某取得該房產37.5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