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月的一天,晚上7點半,聞某駕駛摩托車回家,行經蟹塘路由費某承包的蟹塘在道路一側時,竟然鬼使神差一頭撞上蟹塘大門,住院治療費用以及其他損失約9萬元。事后因損失承擔問題發生糾紛,聞某訴至法院。

 

訴訟中,聞某聲稱其之所以受傷,過錯在于被告費某忘記關閉蟹塘大門。由于被告的門在沒有標記和燈光的情況下,擋住了正常的通道,致使原告在行駛過程中當發現時已經來不及采取措施,導致原告受傷,應由被告費某承擔相應責任。

 

蟹塘老板一臉的無辜說,原告當時喝了酒,在沒有照明的路上超速駕駛無牌摩托車,另外蟹塘大門當時并非直角大開,縱使蟹塘大門呈直角大開,道寬3.9米,門寬1米,原告也可以避開,原告撞到門上是自身疏忽所致。且發生事故后,原告沒有及時報警,類似于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了事實無法查清。還有,村里社區設置的蟹塘護欄,所有權是社區的,所以社區也是應該承擔責任的。

 

據參與調解的法官介紹,本案中可以說原被告之間都有過錯,主要在于區別雙方的過錯程度。一方面,被告對其設施具有管理義務,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導致蟹塘大門未關影響道路通行,是造成聞某受傷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經查原告費某當時駕駛的摩托車確實為無證摩托,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事故的發生存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至于雙方爭議的門開的角度以及原告是否酒后駕車的問題,因為原告當時昏迷無法及時報警,事后雙方說法不一也無其它證據證明各自說法,難以確認。最后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原被告均認識到自身行為具有過錯,就責任分擔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愿意賠償原告三萬元,這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

 

法官提醒:首先是老生常談的問題,安全問題要上心。開車時務必要注意安全,切忌飲酒、超速。生活中要小心謹慎,對自身設施應盡管理義務,以免對自己或者他人造成損失。其次,證據意識要培養好。一旦遇到意外情況,要及時報警,并保存好證據,有利于事實查清及問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