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某燃氣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調查取證,江蘇省銅山縣法院以其妨害民事訴訟依法作出罰款3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決定。

銅山法院在辦理劉某等17名業主訴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兩名法官助理于2009714前往某燃氣公司,調取涉案小區燃氣工程竣工驗收等相關材料,但該燃氣公司以“單位管理不規范,沒有竣工驗收材料”為由未予提供。此后承辦法官又先后兩次前往該燃氣公司,釋明法律規定,要求予以協助,但該公司仍以同樣理由拒絕提供。銅山縣法院認為,燃氣公司作為正常經營的公司單位,其經營活動必然建立并保存相關檔案資料,其拒不配合調查取證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的規定,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104條之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罰款人民幣30萬元。在送達罰款通知書的同時,銅山縣法院從該公司賬戶中強制劃撥了罰款金額,并且警告該公司,如果繼續藐視法律、拒不配合法院調查,將依法對其法定代表人實施司法拘留措施。燃氣公司此時才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第二天即將有關賬冊主動呈交到法院,保證了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