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分析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建議
作者:趙克 崔哲 發布時間:2009-09-29 瀏覽次數:1832
近年來,由于受到高息的誘惑,民間借貸異常活躍,但存在的問題也十分突出,有的甚至還造成了借貸雙方家破人亡的嚴重后果。2007年3月,泉山法院審理的王培虹利用民間借貸集資詐騙一案,因出借人不僅沒有收到預期的高額利息,反而把本金也全部貼了進去,繼而導致一人自殺、一人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后果;2009年6月,曾任某局副局長的何光偉退休后,以開辦公司的名義到處高息借貸,僅在泉山法院就受理案件20件,涉案標的高達277萬余元,且其一走了之,其妻因無法承受巨額債務壓力服毒自殺。如此悲劇一再發生,亟待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關注。
一、滋生民間借貸的原因
民間借貸是一種為了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貸款行為,其利率一般遠遠高于社會借貸的平均利率。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人們對財富欲望的不斷增強,整個社會對資金的需求也日益膨脹,當銀行信貸資金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時,人們便會通過民間借貸、典當等方式進行融資,甚至不惜通過高息借貸獲取資金。雖然民間借貸活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資金緊張的矛盾,彌補了信貸資金的不足,促進了經濟的發展。但民間借貸大多不規范,借貸雙方僅靠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無任何法律保障,一旦不能及時償還就會引發糾紛,甚至引起刑事犯罪,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在這種情況下,民間借貸市場如此活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因為生產缺少資金不得已而進行借貸。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已經不再純粹是非生產性的,很多借貸者是為了解決企業資金困難。當生產陷入困境急需資金而一時又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時,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貸以解燃眉之急。
二是有的人看別人買股票、買彩票中獎發財,而自己又沒有資金投入,為了實現發財夢而借用高額利息資金貸購買股票、彩票。
三是拆東墻補西墻,償還舊債。一部分債務人由于沒有償債能力,只有通過借新債還舊債的方法,借取高息借貸用于還舊債。
四是因治療疾病不得不進行借貸。由于醫療費的突飛猛漲,貧困者一旦患上重病或意外受傷,為了救命,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貸。
五是即便是婚喪嫁娶,因攀比心理但缺乏實際經濟能力而借貸。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婚喪禮儀方面,貧困家庭也想體體面面,現在婚喪禮儀的花費又很高,但為了面子好看,只有借用高息借貸。
六是城鄉貧困家庭為了子女上學和前途,不惜借高息借貸為子女交納學費。
七是是因天災人禍使生活陷入困境,為了生存而借貸。
八是有的人通過高息借貸從事賭博、償還賭債、購買毒品等非法活動。
二、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具有借款利率高、借款手續不規范、借款缺少擔保、風險控制無保障、黑社會勢力參與等特點,因而民間借貸存在以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民間借貸的利率一般比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高出許多,比銀行存款利率更是高出幾倍甚至幾十倍。受利益驅動,一部分人便將自有資金用于民間借貸,使部分社會閑散資金發生轉移,對金融機構吸收存款造成很大壓力。
二是由于民間貸款機制靈活、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對銀行信貸業務也造成了沖擊,擾亂了國家正常的信貸計劃,對國家經濟宏觀調控,特別是貨幣政策的實施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是過高的利率,常常造成借款人的收入不足以支付貸款的利息,入不敷出。當貸款拖期或者還不上時,放貸者為了獲得高額利息,往往不通過合法途徑收取貸款,而是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貸,如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恐嚇借款人及其家人,有的甚至雇傭黑社會力量進行暴力催討等,致使用高利息借貸的人家破人亡、遠離他鄉、無家可歸。
四是借款人為了躲避討債人的騷擾,往往流浪在外,而且又身無分文,也成為了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五是高利息借貸多為私人之間的協議,大多沒有信貸擔保和抵押,而且對借款人的資信僅憑個人的主觀判斷,主觀性和隨意性很強,對風險的產生也無從控制,因此隱藏了極大的風險。如果借款人喪失還款能力,放貸人可能血本無歸,對貸款人來說打擊是巨大甚至是終身的。
六是放貸人在向借款人討債無果時,必然會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甚至還會向借款人的親屬發出威脅、施加壓力,以達到收回貸款的目的,從而影響了多個家庭的正常生活。
七是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由于不在工商、稅務部門注冊,其經營及收益極具隱蔽性,又不可能主動接受工商稅務部門的制約,造成國家稅款不能足額入庫,也正是因為民間借貸能夠逃避稅收,部分擁有閑置資金的私營業主等才熱衷于此種交易活動。
八是帶來資源浪費。民間借貸的發展,致使部分小造紙、小化肥、小紡織、小煉油等屬于國家嚴令關閉的企業可能死灰復燃,從而帶來了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等負面效應。
三、對民間借貸的對策建議
有些民間借貸大多集中在親戚、朋友和熟人之間,范圍一般都比較小,對債務人能否及時還貸以及是否有能力還貸比較敏感,因而在起訴和申請執行等方面都比較集中。沒有起訴的,可能會采用極端手段;起訴的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不到庭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可能會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償還能力或因下落不明導致無法執行,從而影響社會穩定以及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的公信力。因此,對民間借貸行為應重點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一是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特別是高息借貸對社會帶來的不利影響,加強對民間借貸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相應的對策。
二是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應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范疇,盡快制定出關于民間借貸業務的管理規定,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三是國家應通過立法的形式,對高息借貸進行明確界定,把高息借貸列為違法行為,并予以打擊。
四是要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高息借貸。
五是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力度,對中小企業在資金上給予更多的扶持。同要進一步簡化貸款手續,提高貸款工作效率,為借款人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服務。
六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加大對困難群眾的救助范圍,使困難群眾不再因為生存問題而借用高息借貸。六是要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高息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