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山法院審結無錫市首例盜竊危險物質犯罪案件
作者:劉新青 徐心怡 發布時間:2009-09-25 瀏覽次數:805
蔡某原系無錫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技術員。2009年4月4日上午,其明知公司車間軋機上的測厚儀內的放射源系危險物質,仍用扳手擰螺絲的手法,竊得內含放射性同位素镅-241的測厚儀,物品價值人民幣1400元。竊后,蔡某攜帶測厚儀搭乘長途客車回汕頭老家,并將其藏匿于家中。案破后,贓物已經被追退。
經無錫市核與輻射案例監督管理站認定,被盜放射源镅-241(活度1.11GBq),屬于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盜竊危險物質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危害性遠大于一般盜竊罪對財產權的侵犯。美國“9.11”事件發生后,為懲治恐怖犯罪活動,我國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中新增了“盜竊危險物質罪”,其量刑起點高于一般盜竊罪,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錫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盜竊放射性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盜竊危險物質罪。鑒于其系初犯、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及贓物已追退等情節,故對其從輕處罰,綜合全案情況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