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法庭上的山東女人閆某哭個稀里嘩啦,她怎么也沒有想到,她被朋友伙去給人要債當個幫手竟觸犯了法律。當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時終于懂了,生活中也要學法知法。

老板呂某與管某之間有部分工程款尚未結清,為要回該款,管某和張某(均已判刑)經事先預謀,伙同被告人閆某及韓某、王某、郭某等人(另案處理)多次到宜興市踩點。2007129日晚7,被告人閆某與韓某、王某、郭某等人受管某、張某的指使,租車并攜帶仿真鋼珠槍至一銀行門口,強行將被害人呂某拉上車帶至閆某的老家山東省膠南市關了起來,逼其還債。同年1211日下午3許,在管某、張某收到呂某叫人送到的人民幣22萬元后才將其放回,呂某失去人身自由40多個小時。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伙同他人為索要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達40余小時,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懲處。在共同實施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閆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遂依法判處其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