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日前,揚州廣陵法院在一起判例引導下,立案調解了楊某等6人訴封某某、夏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03年六原告通過廣廈房地產中介公司與兩被告就本市解放東路13區七套房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房屋的面積、價格及房屋、房款的交付時間等內容。合同同時約定車庫現為臨時車庫,在該小區建成后統一安排,價格另計。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交付了房款,被告依約交付了房屋及臨時車庫。后原告數次要求被告安排車庫未果,200810月臨時車庫被原業主揚州大廈收回。原告以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揚州廣陵法院在2008年底,曾以同一案由判決了與上述六原告同批次購買房屋的另七人起訴同一被告的案件,在判決中,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兩被告在買賣契約中承諾為原告安排臨時車庫、待小區建成后安排車庫。雖然被告曾為原告安排了臨時車庫,但后被告未能為原告解決車庫且明確今后不能解決。法院以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為由,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每人一萬元整。案件生效后,被告自覺履行了義務。

 在上述判例的引導下,本案承辦人針對案件的特點及實際情況,立即聯系原被告及其代理人,以判例作為先導,對被告進行了法律釋明,從法理、情理的角度做雙方的工作,在承辦人的努力下,雙方當事人當日就達成了調解協議,6起案件順利解決,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