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復印件打官司 證據不足被駁回
作者:康曉光 澄研 發布時間:2009-08-12 瀏覽次數:1032
本網無錫訊:拿著借款合同書的復印件到法院打官司能否要到錢呢?近日,江陰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糜某拿著借款合同書的復印件要求被告戴某歸還其所借的9萬元人民幣和違約金1萬6千多元,法院審理后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8年底,戴某因經營需要,向朋友周某借款9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合同書,合同約定,這筆借款為期一個月,戴某若過期不還,則需承擔每天千分之三的違約金,但雙方并沒有進一步出具借條或者收條來證明該筆款項已經交付。一個月過去了,戴某未能按時償還這筆款項,而周某由于資金周轉需要,便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了自己的親戚郭某,并打電話通知了戴某。郭某的親戚糜某曾經幫郭某還過錢,因此郭某將此筆借款債權轉讓給了糜某,糜某得到債權后,將戴某告上了法庭,請求戴某歸還借款和違約金共計10萬6千多元。
在法庭審理中,糜某出具了當時戴某和周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書的復印件作為證據,對于該復印件的證明效力,承辦法官認為,由于原告無法提供原件,因此該復印件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實,其真實性得不到保障,因此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糜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