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為家庭發生矛盾,按分家協議內容房屋過戶時,兄弟媳婦不簽字,至在房產登記部門無法過戶。原告唐青華、丁金蘭夫婦遂將兄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的所有權。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原告唐青華、被告唐卉華系被告唐鳳玲、季芳的兩子。因原告唐青華在外地工作,被告唐鳳玲、季芳即以被告唐卉華的名義購買了本案訟爭的房屋。二OO六年八月三日原、被告間達成分家析產協議:于1999125以唐卉華名義由唐鳳玲、季芳夫婦出資購買總價值50500元的位于新洋農場新農518501室房屋一套所有權現全部歸唐青華和丁金蘭夫婦所有。原、被告雙方均在協議書上簽名。后原告在房屋過戶過程中,原告的兄弟媳婦被告陳玉華拒絕簽字。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唐鳳玲、季芳以被告唐卉華的名義購買本案訟爭的房屋,在分家時再次明確房屋的權屬,雙方當事人并在協議上簽名確認,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原告要求該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應予以支持。遂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