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基本原則與制度。這是我國“和”為貴的優良傳統在民事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民事訴訟調解是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和結案方式。這種結案方式,不僅能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的雙贏方式,及時、徹底的解決民事權益爭議,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和法院負擔,而且同時也能修復因糾紛而受損的人際關系,滿足“和為貴”、“中庸”、“禮讓”等民族傳統價值心理,有利于安定團結,社會和諧。它在國際上被譽為“東方經驗”,尤其是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民事訴訟調解更是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被普遍認為是一種最好的結案方式,調解結案率也是考核司法審判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

如何能使調解工作做得更好?調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說服講道理解決糾紛,是否能夠準確把握當事人的主觀心態,是否能夠準確把握調解口語表達的分寸,把道理講得深入淺出,直接影響調解的效果。民事糾紛常常發生在具有一定親屬關系、家庭關系、朋友關系、友好合作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處理得當,矛盾化解,關系融洽,達到和諧;如果處理不好,則容易使矛盾激化,原有的親屬關系、家庭關系、朋友關系、合作關系因此而疏遠、對立,甚至導致更大的矛盾沖突,有許多暴力犯罪都是因民間小事所引發的。以下是筆者在這方面的一些具體體會的做法:

(一)、查清案件事實,熟悉案情。在這里要說明的查清事實不一定經過庭審程序。通常我接手案件的第一步是分別與雙方當事人傾談,了解糾紛的性質、起因和經過;同時留心觀察雙方當事人的個性,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和問題癥結。這個過程是調解的基礎環節,如果不了解情況而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調解工作,反而會因對整個過程和當事人的情況缺乏了解,使調解工作陷入被動。

(二)、取得當事人的信任。這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又一個重要基礎。法官的基本職責是解決當事人的紛爭、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在開始實體調解之前,通過對當事人親切地接待、真誠地理解、妥善地安置,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把一個法官應具備的基本的居中公正的職業道德素質展現在當事人面前,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從而使調解工作能夠順利進行。

(三)、找準時機,及時組織進入實體調解。前期工作做好后,就為案件調解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這時應當及時地組織當事人進行面對面實體調解。大多數民間糾紛發生后是不宜久拖不決的,否則雙方積怨可能會越來越深,增加化解矛盾的難度。所以,糾紛受理后應及時進行化解工作。在具體調解時,通常我會注意幾個方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把握局勢,控制場面。很多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初步接觸時往往聽不進勸說。心理學研究證明,沖動性情緒直接導致意識范圍狹窄甚至理性喪失,極易做出違紀違法的行為。若遇上此種情況,法官首先應當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促使其回歸理性。平息情緒的方法有:1、是察顏觀色,進退結合。面對當事人的沖動性言語和行為,調解人員不能也跟著著急上火,一定要保持冷靜的態度。用嚴肅而平靜、低沉而有力的語言與當事人交談。在一方當事人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要設法使另一主保持克制,防止雙方互相激怒。2、是做一名優秀的傾聽者。傾聽當事人的心聲,讓其傾吐心中的壓抑、不滿和憤怒。也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讓被侵權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傾訴和宣泄,使其不滿情緒得以釋放。在宣泄過程中,如能引起侵權方當事人的內疚和后悔心理,從而當場向對方道歉,那么離調解的成功便只有一步之遙。但需注意把握宣泄的程度,不可把宣泄搞成無止無休的控訴,防止失去控制。3、是分而處之,各個擊破。由于發生矛盾沖突而處于不理智狀態的當事人,極易脫離主題而相互攻擊、謾罵,這種不良刺激相互反饋、惡性循環的結果,容易導致矛盾加深、戰火升級。當務之急是把雙方當事人隔開,互相避開對方惡言惡語的刺激和攻擊,比如讓其各自回家,或分開在不同的場合,待雙方恢復理智后,再進一步做調解工作。4、是威嚴和親切相結合。對于無理取鬧的當事人,可以有兩種震懾方式:一是嚴肅指出其無理取鬧的后果,讓其明白并不是誰鬧的兇誰就有理,鬧過了頭會物極必反,達到與自己目的相反的效果;二是明確指出惡言惡語相向的違法性,對他人的人身攻擊要承擔法律責任,用法律的威嚴震懾不冷靜的當事人等等。必要時再輔以體諒和謁的態度讓其冷靜。在我們化工園區曾經有過這樣一起糾紛。園區中的一個企業是常州客商投資的,后來又有無錫和天津兩家企業與該企業三方達成投資八千萬元成立一個新企業的合資意向,在起動前期三方先以委托加工形式進行合作。在前期合作中無錫、常州兩方產生矛盾,一方要出貨,另一方人員堵住大門,雙方相繼投入近百人對峙,惡語相向,并發生個別肢體沖突,縣領導十分重視。在園區管委會向我們園區巡回法庭的求助下,我們即時介入,首先找到雙方老總及其顧問律師,嚴肅指出激烈對抗將會導致的嚴重后果,促使雙方保持冷靜制止了事態進一步擴大。之后通知天津方到場進行調解,經過讓三方申述,原來本起糾紛是合作雙方溝通中的誤會導致的,冰雪消融后三方繼續進行合作。從這里可以看出首先控制穩定局勢的重要性。

其次是引導當事人雙方相互溝通。法官應引導當事人雙方相互溝通。最簡單也是最有效的方法,是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促進當事人彼此了解,讓當事人想像自己處于對方角色的情況,站在對方的立場、角度認識問題、體驗情感。鑒于彼此之間的利益糾葛,當事人在情緒激動、不夠理智的情況下,其認知范圍受到限制,思路狹窄,被侵權方當事人往往提出不合實際的補償要求,而侵權一方則千方百計減少或推卸自己的責任。有的侵權方開始答應給對方一定的補償,但時間一長,就想逃避補償的責任;有的侵權方則干脆不承認是自己的過錯而反訴對方的種種失誤,傷害了對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試圖通過調解解決問題,則需要讓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都站在對方的角度,設身處地為對方著想,使其思維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達到和解的目的。

第三是細致分析,幫助當事人理清思路。調解當中,如何能讓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還需以法律規定為標尺,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幫助當事人理清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明了自身的言行舉止有哪些不當的地方,對對方的侵權行為,應怎樣求助法律,并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能采取任何不理智的行為。審判人員條分縷析、細致入微的講解常常帶來良好的效果,能夠避免一些無意義的爭執。在實踐中還應當注意調解人員的細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具到,而是在有限的時間里,面對“剪不斷,理還亂”的繁難的民事糾紛,善于化繁為簡、化難為易,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當事人分析,讓當事人聽懂。在分析的時候,應當進行必要的法律釋明工作,盡量使當事人明白依法判決可能面臨結果。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成本比較法。就是把調解結果與調解不成面臨判決的結果進行綜合比較,讓其抉擇成本較低的調解方案。

第四是更新觀念,講求策略。法官調解與自發的民間調解最大不同之處就是法官能夠自覺地運用法律規定進行調解,對當事人曉以法理,提醒和教育當事人只有用法律手段,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才能解決糾紛,保護自身利益,其他任何過激的行為只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損失,甚至弄巧成拙,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法官自己必須熟知法律,在所調解糾紛的法律適用上表現出嫻熟的知識和技巧。“法無情,人有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堅持依法調解,才能促進當事人對調解人員的信任并達成比較滿意的調解方案。

第五是居中調解,公正執法。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至終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進行調解,是法官應牢記的調解原則。現實生活中,司法活動極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人際關系的影響、親戚朋友的面子、個別領導的招呼等因素,不僅影響調解工作的進行,還能考驗調解人員是否出于公心。從社會心理學角度講,當當事人人覺得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時,會傷害到其自尊,也最易激起對執法者的怨恨。不公乃執法大敵,亦是調解之大敵,一旦在當事人意識中形成法官在偏袒對方,則必然導致調解失敗。但我們法官也是有情感的人,在調解糾紛過程中,除外來因素的影響,還不免因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個人修養、容貌服飾等因素而產生對當事人的好惡情感。當事人是形形式式的,從個人情感上來講,我們接觸有些當事人肯定會有時產生厭惡的感覺,此時,一定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能流露出自己的個人情感,影響公正執法,否則對調解是極為有害的。調解人員應當堅持調解的客觀公正性,立場居中,不偏不倚,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用說服教育的方法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堅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即使在沒有主觀偏袒一方的情況下,由于人的認識上差異,法官還要注意自己所用言行不能讓當事人誤以為你偏袒一方當事人。比如與一方當事人交談投機,而冷落另一方。

最后還要注意乘熱打鐵。“行百里者半九十”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明白,調解案件切忌虎頭蛇尾,有時候法官調解前面花了大量的工作,在當事人即將達成協議的時候,很多法官這時往往認為大事基本告成,思想會松懈下來,在當事人面前可能言行表現隨意引起當事人反感導致反復,或者是沒有乘熱打鐵,讓當事人過一段時間后又出現反復。實踐證明調解不成的案件中很多是這種情況導致的。在這方面我自己就有切身的體會和教訓。

在一起鄰里糾紛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在我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就賠償問題已基本達成一致,但有一方表示讓他回去再考慮一下再來簽協議,誰知道另一方回去后在鄰里宣揚自己如何如何贏了官司,引起對方的強烈不滿,在這情緒的抵觸下,結果花了再大的功夫也未調解成功。經過這樣的教訓以后,我對這種類型的糾紛,即使案件已經調解結案,仍然要花上一定的功夫去引導雙方事后要保持和諧心態。否則很有可能有一方回去后再以言語刺激對方再引發矛盾,那么我們就達不到案結事了的效果。

(四)、法官調解與人民調解相結合。我國社會某種程度上是“關系社會”、“人情社會”,調解時不必拘泥于只在訴訟參與人之間做工作,可以邀請當事人的“關系網”中對其有威信的人一同參加調解,有必要時甚至可以請說情打招呼的人進行“背對背”地調解,可能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我國現在的“大調解”機制已形成,各地的人民調解員一般在當地都具有一定的威信,請他們參加調解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這種調解渠道進行調解時可以不拘泥規范形式,有時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以上筆者在審判工作中的一些體會。另外,從方法論的角度,在做具體調解工作時,我們還可以采取以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一是價值預期法。幫助當事人正確認識自己訴訟請求的適法性,及時調整訴訟期望值,從而為成功調解奠定基礎。該方法在調解賠償類案件時效果顯著。二是角色轉換法。在當事人僅就一些細節問題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法官要及時歸納爭議焦點、闡明法律規定、緩解雙方矛盾,時機成熟時,再介入調解工作,憑借法官的威信和公信力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三是證據交換法。將調解工作與庭前準備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當事人證據交換的機會開展調解工作,適時征詢當事人的調解意愿,促使當事人自動達成調解協議。四是催化決策法。在當事人對處分自己的權利存在思想矛盾、言語反復等情況時,法官要結合當事人的思想狀況,促使當事人作出讓步。此方法尤其適用當事人有和好可能的離婚糾紛。五是因勢利導法。集中精力做好訴訟代表人和影響力較大的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發揮少部分人的輻射作用,使所有當事人明辨利害關系,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問題。六是先苦后甜法。設身處地幫助分析訴訟和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和不利因素,向當事人不失時機地說明對其有利的方面,促其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七是判后指導法。確無可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依法宣判后,法官要充分闡明判決理由,使敗訴當事人真正認識到敗訴的原因,從而在二審中主動作出讓步,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