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人可別輕易離開現場 要不保險白交
作者:丁莉華 唐燦 發布時間:2015-05-05 瀏覽次數:885
一場普通的交通事故,本來所招致的賠償責任,均可以通過交強險和商業險由保險公司買單,但由于李某不懂法律,擅自離開現場,最終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5月4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判決李某返還保險公司墊付款122000元。
2011年,被告李某為其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同年冬天,李某駕駛保險車輛與丁某駕駛的一輛摩托車相撞,導致兩車受損、二人不同程度受傷,丁某當場陷入昏迷,李某因車輛落水而渾身濕透。事故發生后,李某先報警并呼叫了120急救,還打電話通知其姐夫過來協助處理。因事故發生地較為偏僻,其姐夫從附近及時趕了過來,但警察和急救車遲遲未至。李某覺得太冷,未繼續等交警來處理就離開了現場,由其姐夫將傷者送往了醫院。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構成肇事逃逸,應對該起事故負全責。
此后,保險公司因認為李某屬肇事逃逸而拒絕理賠交強險和商業險。受害人丁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122000元,李某向丁某直接賠償10萬余元。保險公司依法作出賠償后,又向法院提起保險人代位求償之訴,請求法院判決李某返還其墊付款。
經審理,該院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既是嚴重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違法行為,也是違反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如由保險公司對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承擔終局的賠償責任,則與在事故發生后及時保護現場、救助受害人、報警并等候接受處理的法定義務和社會良好風尚相悖,不利于為社會樹立鼓勵駕駛人謹慎、守法駕駛車輛的正確司法導向。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對受害人丁某的賠付義務,現行使對交通事故責任人的追償權,應當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機動車投保商業三責險時,保險合同中一般約定了肇事逃逸、醉駕、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本案中,肇事人李某雖然自己渾身濕透,但面對受害人受傷昏迷的情況,顯然應選擇立即送醫。且其離開后未及時趕回現場或醫院,將導致交警部門難以判定車輛駕駛人的真實身份、駕駛時的身體及心理狀態,例如是否涉嫌酒駕、醉駕情形等。因此,法官綜合認定其行為應構成肇事逃逸。
雖然現行法律規定了肇事者逃逸,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但是,交強險作為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其設置目的在于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賠償,因此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事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即代位求償)。也就是說,在肇事逃逸的前提下,由事故所造成的終局賠償責任仍應當由肇事者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