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戴某某與被告張某系夫妻關系,2008818,戴某某提起離婚訴訟,張某在庭審中提供了2008810其與黃某某簽訂的轉讓協議,以證實張某已將林苗圃東風隊的豬場、豬圈及倉庫以12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黃某某。同年913日本院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后原告以事先不知情,兩被告惡意串通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該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保護公民之間的合法民事行為,任何惡意串通損害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都是無效的。被告張某在夫妻關系惡化之際,未征得原告戴某某同意,就擅自處置夫妻共同財產。被告黃某某應當知道張某轉讓的財產系與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未征得對方夫妻雙方同意,亦未到庭就其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作陳述和舉證,故兩被告之間的買賣協議應認定為兩被告之間惡意串通形成,該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所有權和共同處分權,因此兩被告間的轉讓協議無效。被告張某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被告張某與被告黃某某于2008810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