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阜寧法院施莊法庭在開庭審理原告錢某與被告溝墩鎮林河村六個村民小組及陳某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時,被告陳某當庭撕毀由原告提供的書面證據,該庭及時處置了該起突發事件,并依法對陳某進行處罰。

當日在庭審舉證階段,原告向法庭出示由其委托代理人對被告陳某的一份調查筆錄,后法庭將該筆錄交由被告質證時,陳某頓時情緒失控,大罵原告委托代理人,面對此突發事件,承辦法官立即敲法槌以制止事態惡化,而陳某全然忽視法庭秩序,并當庭將該筆錄撕毀撒落一地。后承辦法官立即通知法庭法警對陳某采取強制措施,進行訓誡教育,此時陳某才逐步冷靜下來,認識到撕毀證據妨礙訴訟的問題嚴重性。為嚴肅法庭紀律,該庭以妨害訴訟為由依法對陳某作出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處罰決定,并責令其具結悔過。后陳某向法庭提交了悔過書,并于當日交清了罰款,對自己的魯莽行為悔恨不已,表示今后絕不會讓類似事件在其身上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