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法院分析總結近三年賄賂案件特點
作者: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7-01 瀏覽次數:2172
2006年至2008年,白下法院共審結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計19件19人,行賄案件3件3人,審結23件23人。其中3人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占判刑總數13.6%;12人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占判刑總數的54.5%;7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緩刑,占判刑總數的31.8%;1件因證據不足檢察院撤訴。
經分析,上述案件主要呈現以下幾大特點: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刑期相對較重。在白下法院審理的賄賂案件中,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數額為10萬元至48萬元不等,且近三年所審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中,沒有一例適用緩刑。
二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呈現多發趨勢。近三年,白下法院受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10件10人,占賄賂犯罪案件總數的43.5%。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方式普遍為利用為單位采購商品、發包工程項目等職務之便,收受業務單位回扣,犯罪手段單一,情節較為相似。
三是賄賂案件發生的行業分布廣泛。國家工作人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房產管理、學校、醫院、國有公司等,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案件涉及建筑、服裝制造等行業。其中,建設工程領域的腐敗現象尤為值得關注。近三年,白下法院受理建筑工程相關領域的賄賂案件16件,占賄賂犯罪案件總數的72.7%。其中涉及拆遷工程的案件3件,在建筑工程的招標、前期工程協調、工程質量監督和驗收、工程款的發放等階段均有賄賂行為發生,且此類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數為本單位基建項目的負責人。
四是傳統節日期間是賄賂犯罪行為多發時段。春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是賄賂案件的多發時段,行賄人在此期間多以“聯絡感情”等名義實施賄賂行為,使受賄人在此期間放松警惕。某些賂犯罪個案,甚至所有受賄行為均發生在每年的春節前夕。
五是認定的受賄數額遠遠小于違紀數額。受賄的隱蔽性,決定了案件取證難,定罪更難。行為人往往在紀委交代了多次受賄行為,并退出大量的錢款,但因受賄案件主要靠證人證言定案,而證人證言常具有不確定性和多變性,使得最終認定的受賄犯罪數額遠遠小于行為人自己交代的受收數額。
六是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加大了追繳違法所得和財產刑的力度。近三年,在白下法院審結的23件賄賂案件中,有效追繳違法所得和執行財產刑的有17件,占受案總數的85%;共追繳違法所得368萬余元,占應追繳違法所得總數的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