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寶應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昌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昌某在某電器公司從事銷售工作,公司授權昌某由其全權負責與陜西某鋼鐵公司的業務往來,昌某代表電器公司與對方簽訂合同、領取款項,電器公司按比例付給昌某業務費。后來,由于與電器公司在銷售利潤提存結算問題上產生分歧,昌某對公司產生不滿,于是擅自中斷了從該公司供貨,同時尋找其他貨源并以該電器公司的名義向鋼鐵公司供貨。為了從鋼鐵公司領取貨款,20093月,昌某私自刻制了1枚“江蘇某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并加蓋在6份收款收據上,以該電器公司的名義從鋼鐵公司領取貨款。案發時,昌某已先后領取貨款20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昌某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鑒于昌某是初犯,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且已取得被害單位的諒解,依法可給予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