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突然病故 假“繼母”占房不走被判還
作者:周立虎 范效飛 發布時間:2015-05-05 瀏覽次數:781
父母離婚時將房產贈于兒子,卻被父親的情人一直占著。經阜寧縣法院判決,市中院維持假“繼母”搬出房屋。
父母離婚時
將房產贈于兒子
李宏與陳玉花經人介紹于1988年正月結婚,同年生下了兒子李希望。起初小夫妻恩愛有加,陳玉花對李宏的小缺點還能包容,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李宏的缺點就全部暴露出來了,夫妻之間由三天的一小吵遂慚變為兩天一大吵,李宏有時還會動用手腳對陳玉花大打出手,大動干戈。夫妻之間實在過不下去了,陳玉花便到法院起訴離婚,任憑法官怎么勸說,陳玉花都堅決要求離婚。最終法官以調解的方式離了婚。并且夫妻雙方都自愿將共同擁有的一套商品房及車庫贈予兒子李希望,并承諾李宏享有終身居住權,如果李希望需要賣房,需征得李宏的同意。
李宏突然病故
假“繼母”占房不走
離婚之后陳玉花就到上海打工去了,每年還回來幾次看看正在讀書的李希望。李希望2008年職業高中畢業后也到上海打工,不經常回家,自然地房子就由李宏一個人居住。不甘寂寞的李宏認識了小自己四歲的孟麗,于是兩人連結婚證沒拿就住到李希望的房子里,2011年10月份就有個可愛的女兒李琦生。可天有不測風云,就在李琦生出生后的四十天,李宏因腦出血突發去世。當時因李琦生還小,李希望就沒有讓孟麗母女從自己的房子里搬出來,直到2013年春節前李希望要結婚就讓孟麗母女從自己的房子里搬出來,而孟麗就是不肯搬,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孟麗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孟麗母女從自己的房子里搬出來。
縣、市兩級法院判決
假“繼母”搬出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李希望的父親李宏與母親陳玉花在離婚時,約定將房屋一套及車庫一間贈與給李希望,應屬李希望父母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是李希望父母真實意思表示,并經法院確認,合法有效。李希望父親李宏依據法院調解書享有終生居住的權利,此實質意思就是一直居住到李宏去世為止,現李宏已經去世,其享有的居住權也已經歸于消滅。李希望已領取了該房屋的房屋產權證,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即對案涉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現孟麗仍居住在該房屋內,已侵犯了李希望的合法利益。李希望提出要求孟麗遷出該房屋的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應給予孟麗一定的寬延期。李希望自愿貼補孟麗一萬元,不違反法律規定。遂判決孟麗在法院判決生效后4個月內搬出李希望所有的房屋,李希望貼補孟麗人民幣一萬元,于孟麗遷出上述房屋時履行完畢。
執行法官
調解結案
因孟麗一直不肯從李希望所有的房屋搬出,于是李希望就申請法院強制孟兩種從自己的房屋里搬出來。執行法官多次找孟麗協調不成,于是請來了所在社區工作人員、婦聯的同志一同做孟麗和李希望的工作,最終李希望給了孟麗五萬元了結此案,孟麗從房子里搬出來。
法官說法
孟麗在李希望提出要房屋后仍居住在涉案房屋至今,并拒絕搬走,侵害了李希望對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因此應當停止侵占并搬出涉案房屋。(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