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因經濟糾紛銀行存款被法院執行,父親稱被扣劃的存款中有自己的一部分,表示當時女兒是代自己辦理轉存手續,因為女兒當時沒有帶自己的身份證,所以才將錢存入至女兒的名下,因此不屬于法院執行范圍,要求法院退還扣劃的存款。

 

20118月,張某女兒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被告上法院,法院作出判決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局對其發出執行令后仍然沒有履行義務,執行法官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將張某女兒20萬元銀行存款扣劃至法院。20123月,張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稱法院扣劃的銀行存款中有自己的7萬元,是自己于20117月委托女兒代辦轉存一年定期的存款,當時女兒沒有帶張某的身份證,就用她的名字填寫存單,并向法院提交了當日存單復印件以此證明,張某認為,這筆錢在未到期的情況下就被法院以債務糾紛執行取走,不屬于法院執行范圍,要求法院退還7萬元。

 

法院經審查認為,如若被執行人沒有攜帶張某身份證,只憑一張存折,是無法將張某存款取出的,張某提交的存單復印件,只能證明7萬元存款存入被執行人名下的事實,并不能證明被執行人當日沒有攜帶張某身份證而只得將7萬元存入被執行人名下。根據我國公民存款實名制的規定,作為存款形式的動產存入誰的名下即為誰所有,因此,本案7萬元定期儲蓄存單存入被執行人張某女兒名下,其存款應歸張某女兒所有,故本院扣劃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符合法律規定,張某提出的執行異議不成立。20124月,法院裁定依法駁回張某的執行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