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20093月,金壇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案件,這是我院審理的第一起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妻子逃避互助義務,丈夫起訴要求妻子承擔撫養費案件。

原告郭某與被告張某于20063月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原告被查出身患癌癥而住院治療,因經濟困難,原告無力支付大筆醫療費,所有治療費用都是向親戚朋友借的。被告因原告身患重病,不愿承擔夫妻相互扶助義務,在訴訟離婚未果情況下,于20069月離家出走,原告雖經多方尋找,但始終不知其妻下落。原告生活困難且需要大筆后續治療費用,同時,對妻子在自己身患重病期間離家出走非常氣憤,故訴至法院,要求妻子承擔扶助義務,支付原告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原告身患重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用,被告有對原告扶助的義務。于是,我院遂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及有關民事法律之規定,判決妻子承擔丈夫部分醫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