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會計挪用公司資金被判刑
作者:盧靜 發布時間:2012-05-02 瀏覽次數:664
近日,寶應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挪用資金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2006年4月,程某應聘到某工藝品公司擔任總賬會計。期間,公司成立了一個基金會,基金會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公司售賣廢品物資所得及公司小賣部的營業收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小賣部的進貨款以及對公司部分困難職工進行補助。基金會成立后,公司將這筆錢存在信用社,存單交給程某保管。2011年4月,程某從公司離職,但并未將存單交還給公司。此時,存單上的存款已經有10萬余元。2011年8月的一天,程某將存單上的錢取了出來,并用這筆錢繳納了自己所購房屋的購房款。公司發現基金被挪用后多次向程某催要,程某卻一直拖延不還。
寶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鑒于程某是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