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首例禁止令,判被告禁止從事賭博性質的活動
作者:曹味東 繆琴奇 發布時間:2012-05-02 瀏覽次數:520
4月29日,靖江法院依法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0元。同時發出了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該院首份禁止令,判令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具有賭博性質的活動。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29歲的被告人王某,來自江蘇鹽城市亭湖區,曾因為賭博提供條件在2010年7月2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罰款500元。但王某不思悔改,當年8月至12月間,王某在靖江市靖城街道辦事處他開設的游戲室內,設置斗地主機、麻將機、押金花等具有積分退幣賭博功能的游戲機11臺供他人參與賭博,非法獲利17700元。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后,依法扣押了這11臺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但王某聞風潛逃,在全國清網行動中,被濱海縣公安局抓獲。今年4月9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期間,王某退出違法所得并預交罰金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為賭博提供場所,提供賭具等,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且退出違法所得,主動接受財產刑,故酌情從輕處罰。經審前調查,對被告人王某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
禁止令制度是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承辦法官介紹說:“我們判決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期間從事賭博性質的活動,是防止他再次以這種方式進行犯罪活動。如果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