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在刑事審判中積極引入“和諧司法”理念
作者:蔡錦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2-13 瀏覽次數:932
本網鹽城訊:東臺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著力在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上狠下功夫,取得良好成效。2007年以來,該院所審理的刑事自訴案件36件均以調解撤訴結案,無一例信訪事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尋找突破口,提高調解能力。從法理、情理的角度尋找突破口,促成調解。使有過份要求的自訴人降低訴訟請求,使被告人對自訴人的合理要求易于接受,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消除當事人對法官的懷疑。同時,加強不同領域法官之間的審判技能和經驗交流,不斷提升刑事法官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
二是掌握好“火候”,抓住時機調解。根據案情,快審與慢調相結合。充分認識到經濟賠償對被害人的撫慰功能,堅持“民事部分不解決,刑事部分暫不判”的審理思路,動員被告人進行賠償,在經濟賠償基本到位時,抓住當事人有可能達成調解和意的時機,爭取被害人諒解,及時調解。通過細致并有針對性的調解工作,化解當事人的矛盾,使當事人雙方及家庭關系,親屬相鄰關系等由原來的對抗、對立到和解、和好。
三是借外力調解,促成雙方和解。積極借助當事人所在單位、人民陪審員、居委會以及親朋好友等多方面的力量協助調解。對逞一時之強引發較嚴重后果,又懊悔莫及、真心悔改的被告人,抓住庭前、庭中、庭后調解時機,適時教育被告人承認犯罪,誠心向被害人認錯道歉,賠償損失,達成諒解,恢復鄰里和睦關系。對居中調解人和有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充分利用當事人對他們的信任關系,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