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阜寧法院審結一起因兒童嬉鬧玩耍而引發的聚眾斗毆案,參與聚眾斗毆的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兄長李某、妹夫薛某分別被判處八年、六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被判決賠償受害人各項損失九萬余元。

 

201210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小孩與受害人王某家的小孩在一起玩耍時發生爭吵,李某某的父親見狀即推搡了王某家的小孩一下,王某夫妻見李父推搡其小孩,一氣之下也糾纏推搡了李父。105日李父將此事告訴了在外打工剛回家不久的兒子李某,李某認為其父親受到王某的欺侮,就將此事告知自己的弟弟李某某及妹夫薛某,在無錫打工的李某某及薛某聞聽此事后,隨即于當晚從無錫回到老家阜寧,次日凌晨,李某某帶著自己的三個朋友攜帶刀棍前往王某家報復,李某及薛某也先后趕到王某家,在叫門未果后,強行砸開王某家玻璃門,一起對王某的父母、王某夫妻及聞聲趕來的王某之兄王某某進行了毆打,導致王某父母、王某夫妻、及王某之兄王某某多處受傷。經法醫鑒定,王某某外傷性脾破裂構成重傷,王某夫妻及其母親多處構成輕傷,王某父親構成輕微傷。案發后,經當地群眾報案,李某兄弟及薛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阜寧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持械參加斗毆,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人給受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償。據此,法院結合具體案情對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