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辦婚姻無感情 分居三十年終告解除
作者:吳一非 王健 發布時間:2012-05-02 瀏覽次數:490
一起由父母包辦的婚姻,經過了幾十年也沒有培養起真正的感情,而是分居了三十多年。日前,在法庭上,雙方終于解除了婚姻關系。
六十年前,王阿弟被送養到李小妹家里,那一年,他5歲,李小妹3歲。兩人一起長大后,父母為雙方包辦了婚禮,婚后雙方生育了子女。可兩人一直沒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1980年,王阿弟就離家出走,這一走就是三十多年。
多年來,王阿弟一心想解除和李小妹的婚姻。雖然王阿弟和李小妹都同意離婚,可雙方父母堅決反對,就始終沒能離成。去年父母去世了,這才敢來辦手續。到了婚姻登記處,卻被告知由于雙方壓根就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離婚申請不能受理。可事實上鄉里鄉親都知道王阿弟是李小妹的丈夫,在那個年代,酒席和洞房之后,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名正言順的夫妻了。王阿弟只得到法院來起訴離婚。
受理案件后,法官到王阿弟和李小妹所在的村了解情況,村委會和群眾普遍反映了王阿弟和李小妹的婚姻和分居事實。原來,王阿弟和李小妹屬于事實婚姻,即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雖然現行《婚姻法》取消了事實婚姻,可由于以前的婚姻登記制度不健全、不方便,加之風俗習慣和群眾的登記意識不強,事實婚姻在農村地區大量存在。考慮到現實情況,國家對于事實婚姻也是有條件予以認可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之后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所以,法律是保護1994年2月1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的。既然王阿弟和李小妹屬于事實婚姻,且雙方都同意離婚,經法院出具調解書,雙方最終得以解除了婚姻關系。(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