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開除 違法 因工受傷 該賠
作者:陳香 發布時間:2012-05-02 瀏覽次數:528
在“五一”國際勞動節即將來臨之際,常熟法院集中審判、執行了一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糾紛案件,切實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群眾一致好評。
案例一:被單位惡意開除 要求賠償獲支持
周某是江陰人,因具備檢驗資格及工作經驗,被常熟某技術公司聘用,雙方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并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報酬。但是2011年4月的一天,周某忽然收到公司的通知,說周某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故要解除勞動合同,并在公司內張貼了公告,宣布開除周某。周某拒收通知,并向常熟市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可惜仲裁中心駁回了周某的請求。周某不服仲裁決定,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互訴理由。原來,周某在公司是負責檢驗供應商的貨品的,2010年,北京某商業公司向周某所在公司訂購了一批設備,該批設備中所用到的鋼是由天津某鋼公司提供的。2011年1月,周某至天津鋼公司進行質量檢驗,等周某到達該公司時,該公司已經將周某公司要的鋼全部打包了,在此情況下,周某未開包檢驗便在《檢驗放行單》上簽字。后北京商業公司委托第三方對其訂購的設備進行檢驗,結果發現設備多方面不符合要求,遂拒收貨。其后,周某所在公司認為周某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便發通知開除了周某。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作為檢驗員,未開包檢查天津鋼公司的鋼產品,具有一定過錯。但是北京公司拒收貨并不僅僅因為鋼產品,還包括其他部件不合格,所以造成損失不應由周某一人承擔,故該公司開除周某屬違法。最終判決常熟公司賠償周某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5萬余元。
案例二:工傷致殘索賠獲支持 公司不付強制執行
王某小小年紀即出門打工,在常熟某拉鏈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年僅19歲的王某在塑鋼車間操作注塑機時軋傷左手,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在醫院治療38天后出院,常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王某受傷進行了工傷認定,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王某的傷殘進行了鑒定,確認傷殘等級為六級。2011年4月,王某向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拉鏈公司賠償損失。該委員會經審理后作出裁決,要求拉鏈公司支付王某各類補助金共計三十五萬余元。
拉鏈公司收到仲裁裁決后,不服裁決,向常熟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仲裁裁決的賠償金過高,自己無力承擔,請求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認定賠償金額。
常熟法院經調查、審理后認為:王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已被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工傷,其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應予保護。該拉鏈公司未為王某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應支付王某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遂判決該公司賠償王某損失共計三十五萬余元。
該拉鏈公司收到判決后不服,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常熟法院的判決。
雖然蘇州中院的終審判決結果出來了,但拉鏈公司仍以無力賠償為由,拒不支付賠償金。經過周某申請,常熟法院執行局的法官經過調查,發現該公司注冊資金達上千萬美元,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達三千多平米,公司賬戶里也有幾百萬流動資金,于是執行法官立即從該公司的賬戶里劃撥了三十幾萬的執行款至法院賬戶,并及時發還給了周某。周某拿到執行款后非常感動,親自送了一面錦旗至法官手中。
案例三:企業主欠薪出走 工人工資政府先付
去年12月22日,常熟市支塘鎮某公司的老板在事先毫無征兆的情況下突然棄企出走,僅職工工資就拖欠達77萬元之多。由于事發突然,該公司70多名職工紛涌至鎮政府、村委會要求發放該企業拖欠的工資。由于正值春節前夕,社會穩定尤為重要,常熟法院支塘法庭得知消息后立即趕到現場,一方面安撫職工的情緒,另一方面立即對該企業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派專人對企業財產進行看管,防止財產遺失和非法轉移,同時加強與黨委政府溝通協調。因為部分工人是外來打工的,急等工資回家過年,常熟法院與當地黨委政府積極溝通、協商,最終政府拿出25萬元先行墊付部分工人工資,讓農民工們拿著錢安心回家過年。
年后,常熟法院依法對該公司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及時進行評估、拍賣,并在相關職能部門的配合下,積極追查欠薪企業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及業主行蹤,將企業財產盡快變現。
近日,經過常熟法院的努力,該企業拖欠工人的77萬元工資已經全部發放到工人手中。但是常熟法院并未把工資一發了事,而是繼續積極幫助失業工人找工作。因為對于眾多來常務工人員來說,拿到政府發放的欠薪雖然高興,但是卻失去了工作,無法謀生,而一些企業又面臨著招工難的困境。常熟法院一方面及時將這一情況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一方面主動與鎮勞動部門、轄區用人單位等多方協調,同時將希望在常務工的人員人數、基本情況進行登記,最終使得部分失業工人重新找到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