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萬巨款被盜的責任歸宿
作者:李自慶 發布時間:2009-02-04 瀏覽次數:1408
本網南京訊:銀行卡上的46萬元被盜,江蘇省南京市的王永勝將涉案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損失。近日,王永勝的訴訟請求獲得鼓樓區人民法院全部支持,46萬元巨款失而復得。
46萬巨款這樣被弄走
王永勝是一家建設集團公司的項目經理,一直在江寧區搞工程建設,為了方便在市區購買建筑材料,2007年10月,他辦理了一張中國銀行的借記卡。在這張卡里,王永勝經常會存入大筆資金。
王永勝感到情況嚴重,于是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報案。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兩天時間內王永勝的借記卡先后有18筆取款和消費,取款加消費總額達46萬余元,取款和消費地點分別是北京和南昌。
時年27歲的湯海仁是江西省余干縣人,4年前曾來南京打工,靠幫別人張貼違法小廣告掙點糊口錢,沒混多久他就回了老家。
提起訴訟要求銀行全額支付
從借記卡上的錢突然消失的那一刻起,王永勝就不停地找銀行交涉,要求銀行承擔全部損失,銀行不干。案件偵破后,銀行的理由更足了,認為這是刑事犯罪而不是ATM機的技術漏洞造成王永勝資金被盜取,所以本案與銀行毫無瓜葛,王永勝的錢應該由警方向犯罪分子追索。
除湯海仁外,其余犯罪同伙一直沒有落網,如此一來贓款也就難以追回。王永勝于
由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審理,下關區法院裁定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審理。
案件審理中,王永勝堅持自己的訴訟主張,他認為原、被告是合同關系,被告有義務保護好原告的資金安全。刑事案件的發生是因為被告所屬的銀行在技術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因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原告并無過錯,被告理應承擔原告的全部損失。
被告河西支行辯稱:原告借記卡內的資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為所致,就犯罪行為給原告造成的資金損失,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雙方的分歧太大,法庭調解失敗。
銀行的終局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丁廣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被告銀行隸屬中國銀行總行,在全國范圍內設置自助銀行柜員機,是一項既能方便儲戶存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場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其本身亦能從柜員機的設置行為中獲取經營收益,因此,在人機交易中產生的交易風險,應當由設置柜員機的銀行承擔。
丁廣說,在我國,銀行ATM機的出現只不過10年左右的時間,但從它一出現在公眾視野的那一天起,犯罪分子就一天也沒有放過它。2001年6月,鼓樓區法院判決了南京市首起針對銀行ATM機的犯罪案件,當時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之后盡管銀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機的技術含量,但類似的犯罪卻有增無減,僅去年一年公安部對類似案件掛牌督辦的大案就有6起。技術是個無止境的東西,銀行取款機的技術含量提升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會跟進。那么在儲戶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犯罪分子竊取了儲戶的資金,銀行就應當承擔儲戶的全部損失。
丁廣強調,銀行自助取款機因技術和管理缺陷而導致儲戶存款被盜取的現象,并非本案被告一家銀行存在。此案判決的示范意義就在于,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合同關系,銀行既然要設無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機,那就必須要確保儲戶的資金安全,而一旦儲戶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資金被人盜取,那銀行就得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