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三大機制為訴訟減壓
作者:佟管 發布時間:2009-01-13 瀏覽次數:731
本網徐州訊:今年以來,由于繼續受《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收費標準大幅降低的影響,民商事案件在去年增長的基礎上仍持續大幅增長,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基層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由此引發各基層法院民商事收案同比增長明顯。以徐州市11個基層法院為例,除九里法院管轄區域較小、增幅較小外,其余10個基層法院中有9個基層法院收案增長幅度較大,其中,5家較去年同比增長30%左右、4家同比增長40%左右,而銅山法院管轄范圍之大、人口之多及經濟發達現狀可以說眾人皆知,然而該院增幅同比卻大幅低于周邊基層法院,上升幅度僅為15.54%,低于全市基層法院平均收案增幅16.19個百分點,究其原因,可以從三個方面分析:
一是完善多元化矛盾調處機制,從源頭化解矛盾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一般勞動爭議案件及新類型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增長,針對由此帶來的案件壓力及信訪隱患,我院黨組適時調整工作思路,在定期召開行政單位、勞動單位座談會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矛盾調處機制,與縣勞動局、縣工會聯合召開勞動爭議案件研討會,共同分析造成此類案件激增的原因,并確定敏感勞動爭議先行委托工會調解,針對存在勞動爭議隱患的相關部門要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形成報告報縣委、縣政府,確立了法院與勞動局、總工會案件定期交流制度,聯合把矛盾化解在仲裁前、訴訟前、訴訟外,最大限度實現社會穩定。
9月初,在縣政府支持下,我院召開了21個鄉鎮鎮長座談會,會議除對將執行不能納入社會保障機制、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及加大執行力度形成共識外,還形成了法院與鄉鎮政府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即凡涉及村委會案件及時與鎮政府溝通,與鎮政府共同做好協調工作,協商不成的再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協助化解鎮村兩級債務;配合鎮政府做好矛盾激化雙方當事人的疏導工作,有計劃地化解矛盾,力爭將矛盾化解在訴前,解決在當地。通過多元調處機制的構建與推行,我院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及涉村、涉府等矛盾激化案件被化解在基層,無須進入訴訟程序即實現案結事了。
二是積極探索訴調對接新模式,以點帶面,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今年以來,我院先后受理劉某等6人訴基層供銷社勞動爭議案件、銅山新區環衛處4名工人訴銅山縣環衛處勞動爭議案件、歐某等10人訴銅山縣港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及勞動爭議案件,其中每一勞動爭議案件的背后都存在幾十人甚至二、三百人的待訴群體,矛盾非常激化,處理稍有不慎即會影響社會穩定。為此,我院針對劉某等人與供銷社勞動爭議糾紛跨度時間長、調解難度大的特點,主動邀請縣供銷總社、縣工會參與庭審并做雙方工作,最終促使案件圓滿解決,案后,供銷社根據法院的建議,有效地解決了待訴群體的爭議,化解了矛盾糾紛;通過庭審調解,縣環衛處主動做好原告及待訴群體的工作,原告主動撤訴,同時也化解了與其它待訴人群的矛盾糾紛;鑒于歐某等10人訴銅山縣港務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及勞動爭議案件,案件當事人與待訴人群132人已數次到交通局、勞動局集訪,立案后又到法院纏訴的事實,為全面掌握案件相關情況,我院組織人員到縣勞動局、縣總工會了解情況,并牽頭召開了由縣政府辦、縣發改委、縣總工會、縣勞動局、縣交通局有關領導和本院院長、民商審判骨干力量參加的案情分析和法律適用研討會,會后,法院對所涉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根據省院座談會紀要精神,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但顯然爭議不能得到解決。為此,我院向縣政府建議由企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成立專案組盡快處理此案,將企業恢復到股權轉讓前的狀態,依法進行股權轉讓,有序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目前,縣政府已采納了我院的建議,成立了以交通局局長為組長、政府辦、公、檢、法、司及發改委、縣工會、勞動局等單位為組員的清理小組,正式進駐港務公司處理所涉事宜。
三是積極推行訴前調解機制,強化司法建議功能化解矛盾
今年7月,我院與縣司法局及法律服務機構聯合開展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活動,在院及基層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室,特邀人民調解員和律師進行訴前調解,對經訴前調解達成協議的免收受理費用。一年來,我院訴前有效化解矛盾糾紛225件,其中包括朱傳軍等56人訴縣政府招待所系列欠款、租賃、工程款及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法院與縣政府協調,該批案款已陸續賠償到位,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另外,我院還通過加大訴前保全力度、積極推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等促使矛盾雙方訴前和解及主動放棄訴訟,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不再成訟,同時拓展立案環節審查功能,在審查陳軍等11戶村民訴本縣張集鎮張集村六組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及以陳召存為代表的35戶村民訴本縣單集鎮岳樓村村民委員會、第八村民小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訴訟材料時,經審查證據材料及調閱本院判例,發現上述所涉土地權屬不明,以不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未予立案,同時分別向銅山縣張集鎮政府和單集鎮政府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同時應做好有關當事人的信訪穩控工作,不久,兩鎮政府對該建議予以回復,收到預期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