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行政訴訟協調機制成效顯著
作者:周媛 發布時間:2008-12-16 瀏覽次數:823
本網徐州訊:為力求行政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最大化,達到“案結事了、息訟罷訪”的目標,銅山縣人民法院積極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努力尋求“官”、“民”權利的平衡契合點,運用行政訴訟協調機制,營造“官民雙贏”的糾紛解決途徑。
在行政訴訟協調過程中,該院始終堅持三個“基本點”:第一,以人為本,尊重當事人的合意。嚴令禁止為了撤訴結案而盲目地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對于當事人不同意協調處理的案件,絕不強行協調,當事人達不成協調意見的,則應及時裁判;第二,建立與行政機關溝通機制,調動行政機關協調主動性。該院特別針對訴訟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問題,以及被訴行政機關相對集中、案由集中的案件,深入調研,分析案件的成因、根源以及解決方案,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議,從源頭減少同類案件的發生,引導行政機關積極進行協調;第三,加強協調的規范性、合法性。行政訴訟協調具有處分公權力的特點,協調過程中強調找準法律依據點,堅持依法協調,把協調工作限定在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補償行為、行政不作為等法律不禁止協調的案件中。
經過深入調研,該院針對不同類型案件采取不同方式進行協調處理:對于經審查原告不具備起訴主體資格的,法官明理釋法引導起訴;經過庭審,原告認識到自己行為不合法,行政機關處罰正確的,法官明法析理勸導撤訴;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確有瑕疵的,經法官協調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行為,原告主動撤訴;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方面存在缺陷的,通過協調促使行政機關做出一定讓步,從而原告撤訴;行政不作為案件,法院督促行政機關自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合理,但原告在實際生活中確有困難,當事人申請協調的,法院在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原告進行疏導和規勸,從而撤訴。1-11月份,該院審結行政訴訟案件74件,經協調促成當事人以和解撤訴的方式結案的占50.1%,取得了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