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四項措施為《執行程序問題解釋》實施做準備
作者:楊海平 朱敏慧 發布時間:2008-11-28 瀏覽次數:565
本網南通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解釋》(以下簡稱《執行程序問題解釋》)將于
一是強化學習宣傳,力求審執人員準確理解,人民群眾及時知曉。該院在《執行程序問題解釋》頒布后,結合審判、執行實踐,迅速學習、積極落實各項措施,使執行干警在貫徹《執行程序問題解釋》中嚴格程序、規范操作,確保《執行程序司法解釋》在施行后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全方位覆蓋。同時還利用縣“一報兩臺”分批次將《執行程序問題解釋》進行宣傳,使廣大人民群眾及時知曉并學會運用《執行程序問題解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開展交流研討,務求審執人員深刻領會。由于《執行程序司法解釋》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對執行行為、執行標的的異議以及相應的審查,以及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案外人、利害關系人對異議、復議、執行分配方案不服可訴訟救濟等均作了明確規定,為執行工作解決了執中涉審、執行無法溯及審判的問題。為讓每一位審執人員迅速掌握、運用自如,該院組織審判、執行骨干對《執行程序問題解釋》中相應條款進行深入探討和調研,并寫出分析文章在全員大會上進行交流,以增強審執人員在《執行程序問題解釋》實施后具有相應的應變處置能力。
三、建立相應機制,保證法院內部訴執協調對接、政府部門配合支持。《執行程序問題解釋》明確要求執行裁決權、執行實施權、異議審查權的內部銜接及法院和政府部門的外部配合。《執行程序司法解釋》頒布后,該院一方面強化審執協調,使內部運行能達到準確、及時、統一、高效的新要求;外部依法院執行中形成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強化對公安、銀行、國土、工商、房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將《執行程序問題解釋》的新內容、新要求、新精神及時通報到以上各相關部門,以便于各部門及時掌握、準確理解、有效配合、積極支持。
四、完善法律文書,為規范執行提供法律文本支持。該院針對《執行程序問題解釋》中的《報告財產令》、管轄裁定、執行異議裁定及暫緩、中止執行裁定等相關法律文書的新要求,將原有《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升級為《報告財產令》,嚴格要求被執行人在接到執行通知起一年內對財產變動情況進行報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擬定了《限制出境令》、《限制出境函》,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限制出境,同時要求相關單位進行配合,建立和完善相關執行裁定等法律文書,為規范執行提供法律文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