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南京中院與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指導辦公室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室建設,進一步深化訴調對接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受到了南京市委領導的充分肯定。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朱善璐在《意見》上作出批示:“應高度重視訴調對接工作,積極緩解社會矛盾,為凝聚各方力量,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新的貢獻。”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楊植作出批示:“訴調對接工作是我市政法工作的一個特色和優勢,希望在原有工作基礎上,按照意見要求,深化工作內容,落實工作措施,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法治南京建設做出新貢獻?!?/SPAN>

《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室的設立?!兑庖姟访鞔_要求,區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人民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主要職責是訴前調解,同時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或邀請協助參與訴訟、執行以及涉訴信訪中的調解工作。二是規范人民調解員、特邀調解員的選聘。《意見》規定,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人民調解員由區縣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的條件,結合工作需要協商確定調解員的數量和人選,由區縣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納入司法行政部門聘任的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管理。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的人民調解員庫,基層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規定從工會、婦聯等單位聘任特邀調解員。三是規范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流程。《意見》強調,人民調解工作室開展調解工作應當堅持依法依德、平等自愿和尊重訴權的原則。同時,《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訴狀后,對于有調解可能的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賠償糾紛和行政訴訟、執行和涉訴信訪中可以通過協調、調解化解的糾紛,應積極引導并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暫緩立案,并將相關材料移送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四是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意見》規定,當事人在立案前經人民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要及時出具民事調解書。當事人持人民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五是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室工作機制。建立經費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室的經費作為專項經費依據國家財政部、司法部文件規定納入同級區(縣)財政預算,當事人經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不收取任何費用或降低收費標準。完善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工作臺帳,定期對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和表彰獎勵。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要求。要求各區縣法院和司法局進一步重視訴調對接工作,積極部署,狠抓落實,確保實效;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尤其是財政上的支持,切實解決人民調解工作室的經費保障問題;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與司法局的工作聯系,通過定期的聯席會議和日常工作聯系,共同研究解決訴調對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作用,從源頭上防范和解決矛盾糾紛;大力加強工作宣傳,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建立牢固的群眾基礎。